# 福建注协审计风险提示第1号——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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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风险提示第1号——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风险提示第1号——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风险提示：没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不能出具审计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

一、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对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审计结论做出的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审计工作底稿可以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结论的基础，并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此外，审计工作底稿还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履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审计工作；有助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便于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便于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是重要的标准，而能够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尽到必要的职业谨慎的证据就是审计工作底稿。因此，如果没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将承担巨大的法律诉讼风险。

三、审计工作底稿不仅要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要素齐全，即要符合“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而且还要实质上的有用，特别是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经济事项和行为应该是真实的，取得的审计证据要具有证明力，要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否则，就起不到保护自己的作用，还可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的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