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注协审计风险提示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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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风险提示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

审计风险提示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

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审计风险提示第4号

——司法会计鉴定

风险提示1：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时不能就超出专门性问题的范围作出主观或法律方面的评价。

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司法活动，是专家以专门知识为基础，依法发表对事实的看法，而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及法律问题由司法工作人员来解决，鉴定人只能依据提供的材料并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研究，就接受委托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例如，注册会计师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对一笔款项的来源与去处的事实得出结论，只能证明该笔款项收付的事实，但不能评价该笔款项的收付是否存在犯罪问题。又如，在形成鉴定结论时，注册会计师不能使用诸如“XX案当事人挪用公款XXX元”、“XX案当事人故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X元”等超出专门性问题的表述。

风险提示2：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时不应发表推测、猜测或建议性意见。

注册会计师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在相关的诉讼过程中，还需要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实和质证，因此，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而不是推测、猜测的主观之物，不能凭估计说话，也不能发表建议性的意见。在鉴定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遇到确因书面资料缺损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可以不接受委托或只对其可以鉴定的部分作出鉴定结论。

风险提示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时应注意所使用的测试方法。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可以是选取全部项目、选取特定项目或审计抽样。但是，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时，由于注册会计师的鉴定结论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必须做到充分、确凿。因此，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时，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注册会计师应对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予以全部调查取证，不能采用选取特定项目或审计抽样的方法。

风险提示4：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时获取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将成为诉讼证据，其在执行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例如，对于注册会计师收集的书面证据，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但应当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对于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但应当说明取证情况；对于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司法鉴定还要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