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注协审计风险提示第6号——审计项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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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风险提示第6号——审计项目复核

审计风险提示第6号——审计项目复核

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风险提示1：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为合理保证和有效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组织结构特点、客户类型和质量控制体系需求，制定包括审计项目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审计项目复核分为项目组内复核和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第七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应对以下上市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在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3）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公司；

（4）其债券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市场发行交易的公司。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其他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时通常需考虑以下业务：

（1）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指标作为评价标准确定的规模较大的业务，如国有大型企业；

（2）银行、保险等金融业的审计业务；

（3）高风险行业的审计业务，如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的行业、受宏观环境影响波动较大的行业；

（4）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程度较高，或识别出异常情况和高风险的业务。

风险提示2：针对审计项目制定分级复核的政策和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审计项目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考虑业务规模、审计风险等因素，对审计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别项目的复核层级、各层级复核的内容及对复核人员的要求。对每项审计业务都应当实施项目组内部复核，对上市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必要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不能替代或减轻项目组内复核的责任。审计项目复核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此处图片略）

风险提示3：针对审计项目复核形成记录。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1）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施；（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没有注意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不适当。

各级复核人对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复核发现的问题、建议处理方案应有必要的复核记录；被复核人对问题解决情况、涉及意见分歧事项的处理、应有回复并形成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