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2020）

- 分类：审小匠 / 审小匠知识库 / 会计 / 审计文库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0-12-11
- 生效日期：2020-12-1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网页版：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pages/caikuai-2017-22.html
- 来源站：审小匠知识库（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仅作收录与检索，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0-12-11

- 生效日期： 2020-1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