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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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问：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企业如何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

答：企业在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以人民币计价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可以考虑基础曲线加溢价的构建方法。

（1）基础曲线考虑由以下三段组成：

①20年以内期限的曲线部分为当前无风险收益率曲线，如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曲线等；

②20年至40年期限的曲线部分为采用二次插值法、Smith-Wilson方法等系统合理的插值方法计算得到的终极利率过渡曲线；

③40年以上期限的曲线部分为用按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终极利率表示的曲线。

（2）溢价。

溢价应当反映未包含在基础曲线中的流动性效应、税收影响等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包括逆周期调整等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关的因素。溢价应当基于当前可观察市场数据确定。

企业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确定以外币计价的、不随基础项目回报而变动的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时，应当基于该外币无风险收益率曲线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确定。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中的有关披露要求如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的有关披露要求相衔接？

答：企业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九章要求披露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输入值和假设、余额调节表等相关信息的，已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有关保险合同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无需重复披露。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问：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选择将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分解计入当期保险财务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使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如果对应的基础项目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以外的资产（或负债），为避免会计错配，企业应当如何对这些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进行会计处理？

答：为避免基础项目中这些资产（或负债）对应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在相关保险合同与基础项目终止确认后仍无法为零的情况，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以下两项之差确定基础项目中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并相应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1）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2）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扣除该资产（或负债）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影响金额。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问：如果子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时间晚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应当如何按照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过渡日？过渡日的选择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答：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一百零七条，过渡日是指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企业列报经调整的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的，过渡日是更早比较期间的期初。子公司可以将首次执行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期初作为过渡日，也可以将集团公司过渡日（即更早期间的期初）作为过渡日，并在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列报自过渡日起的比较信息。

例如，集团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将2022年1月1日作为过渡日。子公司应当在2026年的财务报表主表中列示自2022年1月1日起的比较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至少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的比较信息。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过渡日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的，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不同，在子公司首次执行日，同一保险合同的计量在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子公司财务报表中可能存在差异；如果子公司的过渡日与集团公司相同，则能够避免上述差异。

集团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可参照上述子公司做法选择过渡日。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3日

问：企业在评估保险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时，如何确定评估时点、评估单元以及未来现金流量可能的情景？

答：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一项合同是否为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后续不再重新评估。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多项合同一起评估能得出类似评估结果的，企业可以将这些合同一起评估。

在评估时，企业应当考虑反映未来现金流量所有可能结果的情景（但无须识别每一可能的情景）并基于这些情景下概率加权平均的现值而非最好或最坏情景进行评估。企业评估各情景下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以及预计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中源于基础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回报的金额、现值和各情景的概率时，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评估中采用的数据和信息。确有证据表明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更新预计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在相关数据和信息发生变化时更新。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0日

问：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答：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其他事实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条件，以确定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1）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但不能分开销售，则仅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既不能分开定价，也不能分开销售，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2）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同时失效。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不导致附加险失效，附加险失效也不导致主险失效，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导致附加险失效、但附加险失效未必导致主险失效，或者合同中的附加险失效导致主险失效、但主险失效未必导致附加险失效，则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导致附加险失效，附加险失效也导致主险失效，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3）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是否相互依赖。如果合同中的主险或附加险不可单独计量，即企业无法在不考虑另一保险成分的情况下计量主险或附加险（如保险合同约定主险与附加险共享保额），则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相互依赖，即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对于同时包含多项主险和（或）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合同中的每项主险或附加险进行综合判断。企业确定分拆的每项主险或附加险，不应当有不符合以上任一项分拆条件的情况。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