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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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
- 文号：财资〔2025〕128号
- 发布日期：2025-09-01
- 生效日期：2025-09-0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网页版：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pages/caizi-2025-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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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1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文号： 财资〔2025〕128号

- 原文链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各金融监管局：

为强化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规范管理，提升资产评估服务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释放，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发挥资产评估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中的专业作用

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价值是知识产权运营转化的重要环节，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中，要充分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作用和功能，促进知识产权资源有序流转和优化配置。

知识产权运营转化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除法定情形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资产的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自愿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对金融机构委托评估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二、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

资产评估机构承接和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质量控制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

（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点，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教育和培养；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项目风险控制和评估报告质量审核，提高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质量；应当考虑工作量，预计项目成本，合理确定项目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三）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缺乏特定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方面或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参考专利权评价报告等相关专业报告；对版权可以参考版权鉴定报告等相关专业报告。

鼓励资产评估机构积极培养引进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和版权经纪人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建设复合型评估人才队伍。

（四）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新方法，在产品市场预测、评估技术改进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智能评估模型，提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五）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动态性、无形性、资产变现能力差别大等特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专业作用，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公司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提供决策参考。

## 三、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并建立工作协同机制，依法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及时统计、披露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构建开放、透明、高效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对大额异常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的监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资产评估专业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版权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运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法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的自律管理和专业指导，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加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教育培训力度，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能力。

## 四、落实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各方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共同营造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良好市场环境。

（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和违规执业。资产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专利权评价报告和版权登记查询证明等资料，不得非法干预评估结果；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三）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运用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关注贷款额或担保额与评估价值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质押率；对技术类知识产权应当关注资产质押对象的技术更新快等特性，合理确定贷款或担保期限，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

（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主体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后，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

2025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