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8 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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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一家黄金生产企业，由于银行信贷额度紧张，其采用向银行租赁黄金并立即将黄金在现货市场出售以获得现金的方式融资。该公司于2x18年1月5日向银行借入黄金1,000千克，借入期限为1年，于2x19年1月5日到期，按借入日的黄金市场价格300元/克确定基数计算借贷利息。根据黄金借贷合同，公司与银行约定到期时可归还相同数量的黄金或与归还日黄金现货市场价格等值的货币。

为了规避因借金而引起的黄金价格波动风险，A公司决定对上述黄金借贷合同通过黄金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即于2x18年1月5日从上海期货交易所买入同等数量的1年期黄金期货合约对其进行套期保值。

问题：A公司上述黄金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商品价格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商品价格挂钩），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 三、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A公司因融资目的与银行签订黄金借贷合同，且在取得黄金后立即将黄金在现货市场出售并获取现金，因此，A公司上述黄金借贷合同形成未来偿还义务，应初始确认为金融负债。

由于公司没有计划以自产黄金归还银行，所以在合同到期时，无论公司以市场购入的黄金还是以归还日黄金现货市场价格等值的货币归还，未来需偿付负债的公允价值均将面临黄金价格的波动风险。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该黄金借贷合同为混合工具，即债务主合同中嵌入了一项随着黄金市场价格波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其经济特征类似于未来以不确定价格买入黄金的净额结算的远期合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的规定，A公司可以选择将黄金借贷合同这一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另外，由于嵌入衍生工具面临的主要是黄金价格的波动风险，而主合同面临的主要是利率风险，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不密切相关，所以A公司也可以选择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拆分后的衍生工具根据准则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本案例中，对于上述黄金借贷合同这一混合工具，无论A公司选择将该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还是将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拆分出来单独核算，结果均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黄金期货合同本身作为衍生工具，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上述黄金借贷和黄金期货两个合同各自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后的结果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已经能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抵销，无须使用套期会计即能达到套期会计的效果。

## 【相关案例】以融资为目的的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 （一）案例背景

情形一：以融资为目的，甲上市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合约，约定从银行租入一定数量某成色（如Au99.95）的黄金，按照租借日所租黄金市价的固定费率（如3.5%）支付租金，于租约到期日向银行偿还同质同量的黄金。该租赁合同未要求银行将黄金过户给公司，而是于合同生效日将租入的黄金出售给该银行，并于到期日向该银行购回相同数量的黄金以了结租赁义务。上述即期出售和远期购回黄金的价格系合同双方通过谈判事先约定，不一定与出售日或购回日的市场价格相同。

情形二：以融资为目的，乙上市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合约，约定从银行租入一定数量某成色（如Au99.95）的黄金，按照租借日所租黄金市价的固定费率（如3.5%）支付租金，于租约到期日向银行偿还同质同量的黄金。该租赁合同要求银行将黄金过户给公司，并由公司自主决定在交易所市场出售和购回的时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出售黄金后，并未签订远期黄金买卖合同以锁定上述风险。租赁合同到期日前，公司判断黄金价格将要大幅上涨，为节省融资成本，公司提前购入黄金以待到期日交割给银行。

情形三：以融资为目的，丙上市公司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合约，约定从银行租入一定数量某成色（如Au99.95）的黄金，按照租借日所租黄金市价的固定费率（如3.5%）支付租金，于租约到期日向银行偿还同质同量的黄金。该租赁合同要求银行将黄金过户给公司，并由公司自主决定在交易所市场出售和购回的时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为锁定上述风险，公司在与银行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选择与同一家银行按照彼时的远期市场价格达成远期黄金买卖合同，该合同可以通过全额或净额方式交割。上述两项交易尽管在标的物、签约时间和交易对手方面相同，但合同条款彼此独立且都是按照市场条件达成。

问题：针对上述以融资为目的的黄金租赁交易，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应用指南）》第B.6段有关内容阐释“衍生工具的定义：抵销贷款”时，对于多项合同叠加可作为一项衍生工具时指出：“作出这种判断的迹象包括：同时签订并且互为条件；具有相同的交易对手方；与相同的风险相关；没有明显的经济需要或实质的商业目的将原本在单项交易中不能完成的交易分成若干交易。”

## （三）案例解析

黄金是商品，不是会计准则所定义的金融资产。同时，案例中的黄金不是一项特定资产，因而也不适用租赁准则。由于银行信贷额度紧张等原因，不少公司采用向银行租赁黄金并立即将黄金出售以获得现金的方式向银行融资，但实务中存在各种不同的交易安排，应根据具体安排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情形一：在该情形下，甲公司在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合约的同时，与该银行签订在租赁合同生效日卖出黄金的合约和在到期日购回黄金的远期合约，三项合同同时签订并且互为条件，合同为与同一家银行签订，均面临黄金价格波动的风险。同时，A公司作为黄金租入方无法接触到租赁资产黄金，无法决定租赁资产的利用方式（如卖空时机或价格），并且不受“卖空（租赁资产）”期间黄金价格波动的影响，而仅仅在合同生效日收取现金流量后承担了一项于未来期间归还某一确定金额的现金流量的义务，三项合同互为条件，单独而言不具有商业实质，实质上为一项资金借贷交易。

根据上述分析，该情形下交易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应用指南）》第B.6段中关于多个合同视为一项交易处理的条件，其实质为一项银行借贷交易，甲公司应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情形二：在此情形下，黄金租赁交易中要求银行将黄金过户至乙公司，且乙公司与银行未签订即期卖出或远期买卖黄金合同，而是由乙公司自主决定在交易所市场出售和购回的时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黄金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关于黄金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理论和实务界存在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两派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公司租入黄金后持有并控制黄金，应该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存在一项未来需要向银行归还黄金的义务，因而应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待未来黄金卖出时点，再做卖出黄金资产处理。

观点二认为，虽然公司在租赁期实际占有和有权使用黄金，但与黄金价格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仍由银行承担和享有，因此公司并不需进行除租赁费之外的其他任何会计处理，只有当公司将租入黄金在市场上卖掉时，才形成一笔将来需买入黄金以归还银行的义务，即在黄金卖出时点确认一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

在此情形下，在公司购入黄金时的会计处理，也存在两派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从市场购入黄金是资产初始确认的问题，与负债的终止确认属于彼此独立的问题，企业购入现货黄金并不必然等同于结算或抵销负债，故认为应当确认一项资产。

观点二认为，从“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的角度出发，租赁存续期间从市场上购入黄金的时点，上述归还黄金义务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敞口已经消除，因此公司购入黄金后应当立即终止确认上述确认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

情形三：在该情形下，丙公司在与银行签订黄金租赁的同时，与交易对手方签订了一项远期买入黄金的合同，这两项交易尽管在标的物、签约时间和交易对手方面相同，但合同条款彼此独立且都是按照市场条件达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黄金租赁交易和黄金远期合同为同一时点、与同一交易对手签订的，从银行的角度而言，黄金租赁交易可视同为银行即期转移、远期按照转移价格扣除租赁费用购回黄金的交易，那么，在此基础上签订固定价格的黄金远期卖出合同，意味着银行在租赁日已转移黄金的风险和报酬，综合效果上类似于黄金赊销交易（即期转移了黄金实物，远期进行结算），参考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收入确认的相关原则，应当于租赁日终止确认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对企业的贷款。

相对应的，作为黄金租赁方的丙公司，其相当于在租赁起始日购入一笔黄金，同时存在到期时偿还银行的一项借款，因此在黄金租赁日应确认一项黄金实物资产，而对于远期向银行偿还黄金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

观点二认为，能否将黄金租赁交易人为分解为不同部分后比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收入确认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一点存在疑问。另外，假设上述黄金租赁和黄金远期合同为同一银行的黄金租赁部门和衍生工具部门在彼此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如企业与银行的两个部门分别谈判，并按照市场条件达成租赁和衍生工具协议），那么能否将上述达成于相同时间和相同交易对手之间、但合同条款相互独立且不存在定价依赖关系的两项交易视同“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一点存在疑问。

有鉴于此，该观点认为，对于该两项交易，应首先适用上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应用指南）》第B.6段的条件综合判断是否能视同为一揽子交易后再进行会计处理。鉴于上述黄金租赁合同和黄金远期合同彼此独立，并且单独来看和合并来看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经济后果，因此应该单独计量，分别对黄金租赁交易和黄金远期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关于黄金租赁交易与上述情形二中的交易性质相同，因而也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而对于黄金远期交易，则单独确认为一项衍生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