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6-21 乘用车企业双积分中正积分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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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背景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车积分（以下简称双积分）优于标准值，乘用车企业将获得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和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

2x21年乘用车企业的全行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达到679万分，与2x20年的420万分相比，涨幅超过60%；2x21年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也创出1,594万分的历史纪录，正积分对新能源车企的财务报表的影响越来越大。此外，随着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标准的逐年退坡，正积分带来的收益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影响也相对加大，正积分产生的收益也随之增多。

乘用车企业双积分申报、交易以及核算的主要流程如下：

1．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信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2．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信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3．工信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4．双积分交易平台的开放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持有正

积分的乘用车企业可以通过该交易平台开展平均燃料量积分转/受让、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实务中，在双积分交易平台开放时间之前，部分乘用车企业可能会提前对正积分的转让、销售达成交易协议或者框架协议。

问题：乘用车企应如何核算其取得的积分，对于积分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 三、案例解析

乘用车企业在双积分业务中，并未直接从政府方取得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在确认出售积分的收益时，若构成日常活动，可适用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因乘用车积分系车辆生产过程中的产出组成部分，应将其作为乘用车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分配相应成本，并在销售积分时结转至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