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6-22 合同合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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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背景

J公司与医院分别签订设备销售合同及相应医用耗材销售合同，设备销售合同约定，J公司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该医用设备销售给医院，医用耗材销售合同约定，J公司向医院销售专用于该设备的耗材。同时，医用耗材销售合同条款中，仅约定销售价格，未约定销售数量（以实际为准）。

问题：J公司能否将设备销售合同与耗材销售合同进行合并以进行会计处理？

##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七条规定：“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指出：“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 三、案例解析

从商业逻辑来看，该笔业务实质系J公司采用低价销售的形式向医院销售设备，后续通过持续向医院销售耗材以保持长期合作关系，设备销售的亏损实际系通过后续耗材的销售来弥补。设备销售合同与耗材销售合同系建立在一定的商业逻辑基础上作出的商业决策，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从企业会计准则分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耗材销售合同条款中，虽约定了耗材销售单价，但未约定采购数量，未形成明确的与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不满足收入准则中合同的定义。因此，不应将设备销售合同与耗材销售合同进行合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