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6-26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罚款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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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背景

企业在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可从客户取得或向客户支付不同类型的款项。企业应判断款项性质，分析收到的款项是否构成交易对价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区分不同情景如下：

（一）违约金

实务中，合同中约定如果客户取消合同，需要向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否属于交易价格，是否应该计入营业收入？

情形1：企业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进行了生产备货；后续由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客户取消了相关订单，同时支付给公司一笔赔偿款，收到的赔偿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情形2：合同取消时，企业尚未进行任何履约行为，没有任何商品和服务的控制权转让给客户，该违约金是否也应该计入营业收入？

（二）罚款

销售环保设备，并在客户现场安装，合同中约定安装时要遵循客户的安全管理规定，如戴安全帽、清理废弃材料等，如果违反，将被罚款，该罚款是否应该按照可变对价计入营业收入？

（三）奖励

合同约定，如果在某一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合同，将获得一定金额的按时完工奖，如果超过该时间则没有奖励甚至罚款，该奖励/罚款是否属于可变对价？

##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规定：“合同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完全未执行的合同，且无需对合同其他方作出补偿的，在应用本准则时，该合同应当被视为不存在。”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 三、案例解析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的确认应与企业提供履约义务相关，若企业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系由于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则应将该部分款项计入营业收入中。

（一）违约金

企业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进行了生产备货；后续由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客户取消了相关的订单，同时支付给公司一笔赔偿款，该部分款项系由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应将其作为营业收入。

（二）罚款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履约义务，在履行履约义务的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包括与安全相关的管理要求，如戴安全帽、清理废弃材料等。因此，在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支付的罚款，属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款项的变动，应冲减营业收入。

（三）奖励

合同约定，如果在某一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合同，将获得一定金额的按时完工奖，如果超过该时间则没有奖励甚至罚款，该部分款项属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款项的变动，应确认或冲减营业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