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7-06 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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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背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2012年财政部、原环保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作出规定。

（一）对于基金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基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规定

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处理企业按季度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按季度报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处理企业报送的拆解处理情况表及相关资料后组织开展审核工作，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省上报情况再进行核实，并汇总提交财政部。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的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

在实务中，有的拆解企业将取得的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作为政府补助并冲减拆解成本；有的拆解企业将该基金补贴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由公司根据拆解量暂估，后续根据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拆解量对已确认收入进行调整。

问题：企业收到的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应如何处理？

## 二、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

## 三、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相关拆解业务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还是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关键在于政府在拆解业务中扮演什么角色。如果认为企业自身从事拆解业务并从其相关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政府仅为鼓励其从事该项业务并给予其资金补助，则应按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认为政府是拆解业务的服务接受方并支付服务对价，则应按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认为，上述两种理解及相关会计处理在实务中均具有合理性。

如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可按照净额法将取得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也可按照总额法将其计入其他收益。

如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从事拆解业务的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作为服务接受方提供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二是企业对外出售拆解完成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交易对价。由于两笔收入的确认时点不同，处理企业应根据两部分收入的金额按比例先后结转拆解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