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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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要求

为做好行政许可申报材料中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公开披露工作，申请人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时，申请人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申请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定向发行优先股等）的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资产重组、定向发行优先股等）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三、申请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等）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