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4-4 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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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4-4

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企业在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且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时，才能确认政府补助。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实务中，部分企业在实际收到补助资金时才确认政府补助，忽视了政府补助准则的上述规定，造成政府补助的确认被推迟，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环保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企业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截至2x20年12月31日，A公司已收到2×20年度1~10月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相关退税款符合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历史期间，A公司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报业务中未曾发生满足相关政策条件但无法收到退税款的情况。2×20年12月，A公司对归属于11月的增值税提交了即征即退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且能够对退税金额进行可靠计量，但截至2x20年12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退税款。A公司认为，由于2x20年12月31日未收到11月的增值税退税款，因此11月的增值税退税款不符合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在2×20年度未确认相关政府补助。

问题：2×20年度，A公司未确认2×20年11月因增值税即征即退形成的政府补助，该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 二、案例解析

## 1.案例分析

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对于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作出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由此可见，企业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应当在确定“能够收到”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政府补助，这也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本案例中，A公司2×20年11月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与1~10 月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在性质上一致，均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一种普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符合退税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基本确定能收到退税资金。A公司11月的退税申请符合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且从历史情况来看，A公司也未曾发生满足相关政策条件但无法收到退税款的情况。同时，根据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A公司能够可靠确定相关退税的金额。因此，尽管A公司在2×20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11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款，但已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获得相应收款权，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满足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退税金额也能够可靠计量。

## 2.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等有关规定，A公司在2x20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未确认2x20年11月因增值税即征即退形成的政府补助，该会计处理是不恰当的。由于A公司已经符合政府补助所附的相关条件，且可以合理预计能够收到补助资金，补助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A公司应当确认相关政府补助，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 三、案例启示

上述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判断问题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中较为常见。实务中，部分企业未严格遵循准则规定，在已有充分证据表明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且政府补助“能够收到”时，未能对政府补助予以确认：还有部分企业在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后，未审慎评估是否满足“能够收到”的条件，就提前确认了政府补助。针对这类问题，企业应当严格遵循政府补助准则第六条、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等相关规定，对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进行恰当判断。

##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关于政府补助的计量属性，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