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8-4 发行人对附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券的流动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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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8-4

发行人对附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券的流动性划分

近年来，发行公司债券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根据发行期限的不同，公司债券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长期债券等不同类型。一些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仅依据债券的发行期限来判断其流动性分类，没有结合债券发行条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流动性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导致对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流动性列报可能不恰当。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应归类为流动负债还是非流动负债，是实务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x20年12月1日发行了一笔三年期固定利率公司债券。该公司债券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如下：

（1）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公司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即2×22年11月30日）选择是否调整之后1年的票面利率，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该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该选择权，则该公司债券的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布关于是否调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即回售登记期内）进行回售登记，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逾期未做登记，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公司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调整该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2×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2×20年度发行的上述公司债券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非流动负债。

问题：甲公司在2x21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将2x20年度发行的上述公司债券列报为非流动负债，该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 二、案例解析

## 1.案例分析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负债应当分别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负债的流动性分类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本案例中，甲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公司债券附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该债券发行条款，在该公司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即2x22年11月30日），甲公司发布关于是否调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公司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甲公司。也就是说，无论甲公司是否调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在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2x21年12月31日，根据该公司债券的相关约定，甲公司预期1年内（即2x22年11月30日）将面临触发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如果债券持有人选择行使回售该公司债券，甲公司就只能被动无条件地接受，即无权自主地将清偿义务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因此，2×21年12月31日，此项公司债券符合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流动负债判断标准。

## 2.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等有关规定，甲公司在2×21 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将2x20年度发行的上述公司债券列报为非流动负债是不恰当的，该公司债券应列报为流动负债。

## 三、案例启示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对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判断。实务中，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公司债券较为普遍。企业在确定所发行债券的流动性划分时，若仅考虑债券的发行期限，而忽略债券发行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对负债流动性划分的影响，例如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则可能导致对此类负债的流动性划分不正确。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时，总的判断原则是，应当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有效的合同安排，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企业是否必须无条件清偿。虽然债券的发行期限为其流动性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企业仍应当认真考虑债券发行文件的相关条款，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全面考虑，严格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 四、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