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4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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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4]第3号——IPO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4]第3号——IPO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19日

在IPO企业粉饰财务报表的手段中，利用研发支出资本化是较隐蔽的方式之一。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规定往往需要较多的管理层判断，给财务报表审计带来了困难和挑战。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综合运用各种审计程序，将因研发支出不当资本化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漏报的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合理规避审计风险。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IPO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关注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的基础，对于外部证据较少、较多依赖管理层判断的研发支出的核算尤其重要。

审计提示：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发行人）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发行人）在立项与验收、研究及开发阶段的划分、资本化条件确定、费用归集、分配及核算等相关活动是否具备健全的控制制度；可以通过分析程序，分析业绩增长是否主要依赖研发费用资本化，如果不进行资本化，相关业绩是否难以满足发行条件等

2．测试相关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包括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费用的归集分配及资本化计量是否真实准确。

3．根据对内部控制了解与测试的结果，确定对研发支出实质性程序性质、时间和范围的影响。

二、关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发阶段是将研究阶段的结果进行开发以生产出新产品，或进行实质性技术的改进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审计提示：

1．关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是否合理，是否与项目流程相联系，是否遵循行业惯例。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以流程节点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分析程序重点关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选择性运用资本化政策的迹象。

2．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往往因行业特点和企业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注册会计师在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应考虑利用行业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在利用专家工作时，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案例：某药品生产企业，不断进行新药的研究开发，每年均发生大量的研发支出。

药品研究过程主要分为有效成本研究、工艺研究、药理药效研究、毒理研究、临床研究、申报生产批文等阶段。在进入临床阶段前，企业可自行立项研究，不需进行临床试验，也不需取得外部监管部门的批文；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时，需取得国家药监部门的批文，方可进行临床研究。

经过了解、分析、查阅行业资料，并利用医药行业专家的工作发现，在研究工作进入临床阶段前，研究是否能取得成果的不确定性较大，而在取得临床批文后，取得生产批文的可能性则较大。所以，在本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临床阶段作为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节点。临床阶段以前作为研究阶段，到临床阶段时作为开发阶段的开始。判断企业是否进入临床阶段的标志是国家药监部门的临床批文。

三、关注研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是否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逐一审慎判断五个资本化条件。

审计提示：

1．检查需依赖主观判断的五项条件，是否具有较强证明力的外部证据。比如，技术可行性是否取得外部专家报告，新技术或产品是否有商业化合同为支持等。

2．检查研发项目的基本资料，包括有关协议、董事会纪要、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通过这些资料，判断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否真实存在、立项程序是否完整有效。

3．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项目开发预算报告等资料，判断相关资料的程序、思路是否符合逻辑，以防止企业为资本化目的修改初始设计。

4．检查研发活动是否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等指导政策相关，对研发活动的认定是否结合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政策规定。如果研发活动不属于上述领域的范畴，应取得证明其创新性的实质证据。

5．检查研发项目实际收益及效果是否足以支持创新性的认定，如形成专利权、新产品具有明显效益、产品档次、性能明显提高等。

6．检查合理预期产生未来收益的必要条件是否具备。某企业以产业化合作合同为可产生收益的条件，而合作方尚不具备生产此类产品的资质条件；再如，以设计为主的某企业拟将设计结果产品化，但其无法证明业务模式改变是否具备足够的财力资源支持等，这些情况都不足以支撑资本化的条件。

7．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分析程序，分析资本化期间是否存在与项目进程不匹配的情况，资本化金额是否存在与项目规模或工作量不相符的情形；可以参考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公司的研发支出情况进行比较，若差异较大是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8．注册会计师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经资本化的研发支出进行复核，判断其赖以资本化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如果研发项目发生变更，导致研发支出不再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将已经资本化的部分转入当期损益。

四、其他事项提示

1．采用谨慎性原则进行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判断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有可能难以取得确凿证据对研发支出资本化的合理性做出判断。这种情况下，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审慎判断。

2．外购技术二次开发的资本化判断

企业对外购技术进行继续研发时，应合理判断外购技术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并按照自行研发支出的原则进行资本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