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6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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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 第5号——《慈善法》要点点读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6]
第5号——《慈善法》要点点读

发布日期：2016年8月22日

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慈善活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它的突出意义在于系统地规范了全社会的慈善行为。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行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了帮助执业人员了解《慈善法》,把握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关注的事项，民间非营利组织审计专家委员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做出如下提示：

一、慈善活动的界定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慈善法》将慈善活动范围拓展的更加宽泛，具体表现在：

（一）除《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外，还增加了扶老、救孤、恤病、优抚；

（二）将《公益事业捐赠法》定义的非营利事项“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提法，扩展为凡“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均为慈善活动。

二、社会组织和慈善组织的关系及资格获取

《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对慈善组织资格的获得，有两条途径，即：新的登记，旧的认定。

三、以慈善募捐的分类取代现行公募和非公募的划分

《慈善法》按募捐对象，将慈善募捐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满足6个“应当”的要求，即：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网络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和募捐活动相关信息等。

《慈善法》打破了原有在设立时即将基金会区分为公募或非公募的登记管理形式，鼓励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明令禁止个人开展公开募捐，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四、对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的要求

《慈善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即对《慈善法》妥善处理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但是，该指引并没有就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该如何妥善处理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提出规范要求。因此，《慈善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五、关于决策和回避机制

在现行合法、安全、有效以及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和用途受到限制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等原则的基础上，《慈善法》重点强调了决策机制和回避机制。即慈善组织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六、对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的规定

（一）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该规定与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基本一致。

（二）其他特殊情况

1.特殊情况下，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2.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3.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六）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同时，对于慈善信托文件未按照规定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慈善法》框架下的监督管理

《慈善法》构筑了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监管、司法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监督管理体系，也赋予财政、税务、公安、监察、广电、网信、海关等政府部门相应的监管责任。同时，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即将独立、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作为协助各项监管措施付诸实施的重要手段。

《慈善法》作为一部慈善领域基本法的出台，必将对我国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以《慈善法》为引领，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政策和相关细则，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在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如何贯彻落实《慈善法》的要求，尤其是针对网络募捐、慈善信托等新形式的出现，如何开展审计工作、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在此，提示执业同仁，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遵循执业准则要求，审慎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