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注协专家提示2015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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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 第8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收入审计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
第8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收入审计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1日

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联合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同年11
月，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需要，中注协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

上述文件为注册会计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核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提供了技术规范和实务指导。但在专项审计实际执行中，特别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方面，仍存在较多需要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和分析的审计风险点。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复核认定专项审计中存在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认定的错报风险点及其如何应对等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关注重点

（一）可能的舞弊动机

申报企业的管理层可能存在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动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尤其是高估风险），考虑是否存在将非技术性收入列报为技术性收入而高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

（二）收入的真实性

错报风险申报企业近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申报企业的经营状况、会计处理方法和其他方面的重大变化有关。应关注申报企业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中列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例如，高新技术系统集成产品收入的确认是否可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从而产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确认的风险。

二、对实务的重点提示

（一）了解申报企业及其环境，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作为企业主要业绩考核指标，并与管理层薪酬制度、股权激励政策相联系。

2.申报企业是否因为涉足新的业务领域与地区、跨国界经营等因素，产生经营业绩不佳的经营风险而需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降低税负、改善经营业绩指标，从而可能产生申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

3.申报企业在所审计期间内可能由于技术更新或组织管理变更而更换了信息系统，从而导致在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如果申报企业在所审计期间内的不同时期使用了不同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同时期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涉及异常或与商业惯例不符的重大交易。

（二）对舞弊的考虑

对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带来的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时，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中，哪些是涉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需要特别考虑的重大错报风险。

风险评估程序本身并不足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包括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和实质性程序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专项审计的各个流程中，应当遵循风险导向审计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切实到位的执行审计程序，防范重大审计失败。

（三）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1.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发生频率不高或内部控制薄弱的申报企业，注册会计师采用实质性方案可能最为有效。

2.识别与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的对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包括申报企业如何确定相关产品（服务）的识别标志、技术属性等；

通过了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识别标志与技术属性，分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归集的准确性，判断管理层关于收入的发生、截止、分类的认定是否存在故意误用等情况。

当申报企业的指标接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时，应当特别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发生、截止与分类认定是否正确。

3.关注本期各月各品种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申报企业的经营规律（如季节性、周期性等），查明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4.关注本期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并与上期比较，关注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检查是否异常，两期之间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如有异常波动，应当查明原因。

5.
获取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产品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为了满足“60%”的需求，以高价结算的方法向申报企业转移收入，从而虚增高新收入的现象。对于关联方交易，应当考察市场类似或相似产品毛利率的方法予以判定；或者借助科研技术专家和市场营销专家的专业判定。

6.关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是否与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关注周期性、偶然性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是否符合既定的收入确认原则、方法。

7.
关注技术性收入中当期开始提供劳务、跨期完工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接受委托科研等合同，检查其是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包括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完工进度确认文件以及收款记录，关注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是否合理。

8.关注高新技术深化与改进产品的收入确认

产品的技术改进是复审中常见的现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A项目是前期取得了专利的研发项目，其销售产品产生的收入被认定为高新收入。3年后复审，企业研发的 A1项目为上次A项目的技术深化与改进，目前A1项目正在研发过程中，但未取得专利，目前销售产品仍为A专利的产品，但也利用了A1的研究成果。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借助科研技术专家，分析判定A1项目的研发是否在A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深化与改进，销售产品的生产是否利用了A1的研究成果，从而判定产品销售收入是否认定为高新收入。

9.针对来源于关联交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非常规交易有关的重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查主要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交易的商业背景和完成情况，关注交易真实性与销售价格的公允性。

10.检查以非记账本位币结算的产品收入的折算汇率及折算结果是否正确。

11.取得会计年度终了日后若干月内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不当确认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1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复核。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满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条件。结合审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复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常用程序如下：

（1）获取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2）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