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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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11-26
- 生效日期：2021-11-26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网页版：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pages/csrc-guideline-institution-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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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1-11-26

- 生效日期： 2021-11-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证监会

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现就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联合保荐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 一、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

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前后，保荐机构或者控股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及前述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均可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 二、关于联合保荐

综合考虑市场发展情况和注册制推进安排，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即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适用上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