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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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3-1保荐机构管理层的保荐项目签字责任要求

3-2发行人发行审核过程中变更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处理

3-3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施联合保荐的标准

3-4影响发行的重大事项的核查及承诺要求

3-5关于再融资申请文件的更新及补正要求

3-6其他说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促进发行审核工作公开透明，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发行监管综合类业务的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在原规定基础上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以下简称《适用指引3 号》），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情况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整理发行监管综合类业务相关的通知、监管问答共计 12
项文件，形成了 6 项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保荐机构管理层签字责任、更换中介机构、联合保荐、会后事项等程序性、综合性监管要求等。

二、主要内容

一是删改原核准制下相应申报规定。对于全面实行注册制下已不再适用且相关内容已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明确的部门规定，本次《适用指引 3 号》予以删除或修改。

二是保留注册制下部分程序性要求。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从事首发、再融资业务时涉及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未明确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实施联合保荐的标准、更换中介机构或签字人员的处理程序规定等。

三是做出部分文字修改。如将“发审委”调整为“上市委”，将“反馈回复”调整为“问询回复”等。

指引正式发布后，原 12 项文件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