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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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4-1 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4-2 申报前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4-3 对赌协议

4-4 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发行人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5 出资瑕疵

4-6 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4-7 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

4-8 境外控制架构

4-9 诉讼或仲裁

4-10 资产完整性

4-11 关联交易

4-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4-13 土地使用权

4-14 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4-15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4-16 社保、公积金缴纳

4-17 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4-18 募集资金用途

4-19 首发相关承诺

4-20 中小商业银行披露及核查要求

4-21 其他说明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促进发行审核工作公开透明，我会对有关发行监管首发类业务的制度文件进行清理，在原规定基础上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情况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整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监管问答共计 9
项文件，形成了 20 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 17
项具体要求，以及根据发行监管问答整理出募集资金、承诺事项、中小商业银行审核等 3
项监管要求。相较于原规定，本次无重大新增或修改内容，仅涉及对原规定的整理完善。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与发行监管问答规定的重复或相近的内容予以整合，并完善相关文字表述。

二是对部分规则进行完善。主要包括：针对申报前引入新股东情形，明确红筹企业拆除红筹架构、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股权置换等方式可不视为新股东；针对解除对赌协议的情形，明确会计处理原则；针对原“三类股东”监管规则，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修改为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核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