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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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5 号：境外证券公司备案指引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5 号：境外证券公司备案指引

为规范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监会为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备案，不代表对证券公司执业能力的认可。

一、首次备案

境外证券公司根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应当通过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写《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表样见附件），并上传相关承诺事项的签字盖章页。境外证券公司首次备案的，只须进行一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项目一备”。

二、备案事项更新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境外证券公司，《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境外证券公司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更新相关内容。公司更名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需重新上传相关承诺事项的签字盖章页。

三、年度报告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境外证券公司，应当于每年 1 月
31日前通过备案系统上传上年度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的报告。

附件：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