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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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16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28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无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可以仅披露相关情况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和披露日期。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半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的期间。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半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的，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六）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半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半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陈述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的警示性陈述，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示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重大风险，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内的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半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以下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并已在临时报告披露的，公司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一）公司注册地址及历史变更情况，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二）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同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未来可能的变化。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公司披露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遵守《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市场地位、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发生的主要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包括核心管理团队、关键技术人员、专有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等）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发生因核心管理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离职、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并应当披露对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未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完整全面，不能有选择地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经营业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研发投入、现金流等项目，需要提示变化并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情况分析变化的原因。若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应当详细说明。

（二）若本期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的重大变化源自非主要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营业外收支等，应当详细说明涉及金额、形成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三）资产及负债状况。若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短期借款、合同负债、长期借款、租赁负债等占总资产的比重）与上年末相比发生重大变动，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若境外资产占比较高，应当披露境外资产的形成原因、资产规模、运营模式、收益状况等。鼓励公司结合各项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公司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变现、无法变现、无法用于抵偿债务的情况，以及主要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受到其他限制的情况和安排。

（四）投资状况。公司应当介绍本半年度投资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投资额同比变化情况。

1．对报告期内获取的重大的股权投资，公司应当披露被投资公司名称、主要业务、投资份额和持股比例、资金来源、合作方、投资期限、产品类型、预计收益、本期投资盈亏、是否涉诉等信息。

2．对报告期内正在进行的重大的非股权投资，公司应当披露项目本半年度和累计实际投入情况、资金来源、项目的进度及预计收益。若项目已产生收益，应当说明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当说明原因。

3．对报告期内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期货、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等进行披露。

（五）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公司应当简要分析重大资产和股权出售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公司应当说明上述事项是否按计划如期实施，如已实施完毕，应当说明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如未按计划实施，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六）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公司应当介绍主要子公司的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本半年度取得和处置子公司的情况，包括取得和处置的方式及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和业绩的影响。如来源于单个子公司的净利润或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还应当介绍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数据。若单个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同比出现大幅波动，且对公司合并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对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其变动原因进行分析。

若主要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出现大幅波动，但其资产规模、构成或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出现显著变化，并可能在将来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也应当对变化情况和原因予以说明。

（七）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情况。公司存在其控制下的结构化主体时，应当介绍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控制权内容，并说明公司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和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另外，公司还应当介绍结构化主体对其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自身主要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中所规定的“结构化主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当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介绍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对于报告期内新增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对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若分析表明相关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尽可能定量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开日期及会议决议等内容，以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如有）。

第二十六条　报告期如存在任期内董事、监事离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聘，应当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半年度报告时拟定利润分配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预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是否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员工激励措施在本报告期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以下主要环境信息：

（一）排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六）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可以参照上述要求披露其他环境信息，若不披露其他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环境信息核查机构、鉴证机构、评价机构、指数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环境信息存在核查、鉴定、评价的，鼓励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在报告期内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三十条　鼓励公司积极披露报告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等工作具体情况。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履行完毕的，以及截至报告期末超期未履行完毕的，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原因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外担保决议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的，应当详细披露担保金额、担保对象、违规原因、已采取的解决措施及进展、后续解决措施及预计解决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聘任审计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报告期内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针对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就所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包括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法院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以及公司重整期间发生的法院裁定结果及其他重大事项。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应当说明计划的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应当明确说明“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十七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说明原因或结论：

（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若涉及限期整改要求，公司应当披露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值5%以上（科创板公司披露标准为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应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存款、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及实际发生额等情况。

（六）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公司带来的损益额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时，应当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金额、期限、损益及确定依据，同时应当披露该损益对公司的影响。

（二）重大担保。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物（如有）、反担保情况（如有）、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果报告期内发生担保责任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三）其他重大合同。列表披露合同订立双方的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标的所涉及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相关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基准日、定价原则以及最终交易价格等，并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的本节所列重大事项，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与上市情况，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如有）。

（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标记或冻结的情况。如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当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投资者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应计入证券公司自有证券，并与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或已上市流通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或未上市流通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如前10名股东中存在回购专户，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但不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

如前10名股东存在委托表决权、受托表决权、放弃表决权，应当予以说明。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应当予以说明。

如有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因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应当予以注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日期。

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拥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表决权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表决权类别及表决权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拥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当至少列出公司表决权比例前10名的股东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当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公司在计算本条所指股东持股数额或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和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

（三）现任及报告期内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本公司股份、股票期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动情况。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简要披露相关变化情况，并列明临时报告披露相关信息的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第八节　

优先股相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优先股有关情况，具体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半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优先股的发行与上市情况，包括公开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终止上市日期、募集资金使用进展及变更情况等。

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的，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优先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份变动报告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优先股股份的股东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报告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如持股5%以上的优先股股东少于10人，则应当列出至少前10名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如所持优先股在除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以外的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如前10名优先股股东之间，前10名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应当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优先股股东情况中应当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第四十八条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优先股回购或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的回购或转换情况：

（一）优先股的回购情况，包括回购期间、回购价格和定价原则、回购数量和比例、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期限、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等，并披露相关的程序。

（二）优先股的转换情况，包括转股条件、转股价格、转换比例、转换选择权的行使主体，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等，并披露相关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报告期内存在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表决权的恢复、行使情况，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数量、比例、有效期间、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等，并披露相关的决议与程序。如果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对优先股采取的会计政策及理由，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的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规定进行编制。

第九节　

债券相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准则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债券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参见本准则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半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上述规定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公司发行多只债券的，披露本章节相关事项时应当指明与债券的对应关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所有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包括：

（一）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起息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如有）、适用的交易机制、是否存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如有）和应对措施。

公司有逾期未偿还债券的，应当说明未偿还余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及处置进展等情况。

（二）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三）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如有）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级别及评级展望变动，以及信用评级结果变化的原因等。

（四）担保情况、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在报告期内的现状、执行、变化情况及变化情况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报告期内上述担保情况、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披露变更后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是否已取得有权机构批准，以及相关变更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相关下列情况，包括：

（一）公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亏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应当披露亏损情况、亏损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存续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的债券的，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EBITDA全部债务比（EBITDA／全部债务）、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现金利息保障倍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利息支出+所得税付现）／现金利息支出］、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十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比较式利润表和比较式现金流量表，以及比较式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各报表项目应包括报告期末数和上年末数（或报告期间数及上年同期数）。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

第五十五条　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审计意见类型；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显著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如有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示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简易图表形式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票上市交易所（若报告期初至报告披露日期间公司股票简称发生变更，还应当同时披露变更前的股票简称）。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办公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公司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表格中金额和股本的计量单位可采用万、亿（元、股）等，减少数据位数；基本原则是小数点前最多保留5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如有）、前10名股东情况。公司在计算上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和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表决权比例前10名的股东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列表披露所有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并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和上年末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准则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交易”“高级管理人员”“重大”“累计”等的界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