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类:审小匠 / 审小匠知识库 / 实务 / 违规案例 - 网页版: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pages/enforcement-case-1225.html - 来源站:审小匠知识库(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仅作收录与检索,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6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3年5月19日 摘自上市公司卓锦股份(688701)公告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 536 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 701 室。 卓未龙,男,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姚群英,女,1967 年 4 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胡愚,男,1982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志宏,男,1966 年 8 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卓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 27,965,247.68 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 27,056,697.6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 2021 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