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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46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6月27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当事人：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50号鳌峰街道安置房1#楼二层2182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编制虚假验收单，虚增短信服务业务收入

你公司编制虚假验收单，虚构对佛山信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短信服务业务，导致2022年虚增度营业收入27,738.68万元。

二、虚构采购业务，虚增2022年末预付账款

2022年12月，你公司向福州市森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福州森讯）采购服务器，合同金额81,204.88万元。合同约定你公司委托关联方上海紫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紫赏）分别向福州森讯的股东福州墨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腾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服务器采购款项；上海紫赏向上述两家公司预付的款项，于当日转回至上海紫赏账户，你公司未冲减确认的预付账款81,204.88万元。2023年4月，你公司依据与福建省海峡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峡星云）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在未向海峡星云付款的情况下，将前述81,204.88万元服务器采购预付款，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对海峡星云的预付账款，导致2022年末虚增预付账款81,204.88万元。

三、编制虚假货物签收和入库资料，虚增2023年末存货

2023年，你公司与海峡星云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和《销售协议》均未实际执行，海峡星云未向你公司供应任何服务器，你公司编制虚假货物签收和入库资料，导致2023年末虚增存货71,862.7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六条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