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华章汉辰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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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51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6月27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当事人：江西华章汉辰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12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公司2024年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同一年度两份财务会计报告载有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净利润等方面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你公司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依据错误，2023年多计其他业务收入57,168.35万元，多计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支出合计57,168.35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江西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