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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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126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6月17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当事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2年4月，你公司在已持有江苏永之清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永之清)70%股权的情况下，以现金255,000,000元向你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永清环境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正军夫妇100%持股）收购江苏永之清30%股权。2022年5月，刘正军夫妇向你公司出具书面《业绩补偿承诺》，若江苏永之清未来五年经审计的业绩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预测数额，则刘正军夫妇以现金方式对业绩差额部分按年度予以补足。

江苏永之清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848,745.59元，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关于2022年净利润的预测数54,712,153.46元，当年业绩补偿金额48,863,407.87元。2022年12月，你公司仅将当年实际要补偿的48,863,407.87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未考虑剩余补偿期（2023—2026年）业绩补偿。

江苏永之清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789,066.49元，未达到收购评估报告关于2023年净利润的预测数62,666,276.39元，当年业绩补偿金额68,455,342.88元。2023年6月、9月、12月，你公司仅将当期实际要补偿的30,949,562.24元、20,778,468.72元，16,727,311.92元，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2023年合计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8,455,342.88元，未考虑剩余补偿期（2024—2026年）业绩补偿。

上述所列会计核算错误，导致企业2022年少计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23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量不准，未能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湖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