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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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恒立实业及相关责任人)

〔2025〕13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9月23日

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当事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或“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石圣平，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恒立实业董事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龚俊宇，女，1973年7月出生，时任恒立实业总裁、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吕友帮，男，1967年2月出生，时任恒立实业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张凡，女，1990年5月出生，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伍喆，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崔爱媛，女，1972年5月出生，时任恒立实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刘亚辉，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恒立实业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立实业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至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恒立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30日，恒立实业因2023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如恒立实业2024年经审计的相关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出现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况，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交易。

2025年1月16日，恒立实业与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旭泰所”）签订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4月15日，旭泰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会计师谭旭明向恒立实业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吕友帮发送恒立实业收入调整事项说明，调整后的营业收入为1.96亿元。恒立实业不认可旭泰所上述意见，双方出现重大分歧。4月16日，恒立实业董事长石圣平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如旭泰所出具了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审计报告，公司就会直接退市，为避免此结果，如与旭泰所在营业收入确认方面仍有分歧，就选择换所，申请延期披露年度报告。

2025年4月19日，旭泰所向吕友帮发送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初稿，显示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1.96亿元，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4月29日，恒立实业仍未向旭泰所提供可供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配套资料，旭泰所根据前期获得的资料出具了审计报告；谭旭明向恒立实业总裁兼董事龚俊宇、吕友帮发送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盖章版扫描件，显示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1.96亿元，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石圣平当天要求董事会秘书黄勇立即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延期披露年度报告事项。黄勇将参会人员范围扩大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审议事项中增加年度报告等议案。石圣平在此次会议上反对审议除延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外的其他事项，本次会议未形成最终决议。同时，石圣平也反对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议。

2025年5月6日，恒立实业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致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综上，恒立实业未按规定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恒立实业仍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石圣平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组织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告，导致公司未能向旭泰所提供可供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相关审议程序中予以阻挠。

龚俊宇作为公司总裁兼董事，虽然与旭泰所开展沟通，督促石圣平履行职责，但是未能勤勉尽责审阅、督促、推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

吕友帮作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虽然与旭泰所开展沟通，督促石圣平履行职责，但是未能勤勉尽责组织、推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

张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虽然与旭泰所开展沟通，要求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但是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部分审计委员会会议交由吕友帮主持，未在年度报告披露关键时点召集会议，在审议与旭泰所重大分歧事项时明确表示没有意见，在2025年3月28日未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旭泰所沟通事项的情况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伍喆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虽然与旭泰所开展沟通，要求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但是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委员会成员职责，在2025年3月28日未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旭泰所沟通事项的情况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崔爱媛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虽然与旭泰所开展沟通，但是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委员会成员职责，在明知2025年3月28日未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对会议记录未提出异议。

刘亚辉作为公司董事，虽然与旭泰所开展沟通，要求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但是未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委员会成员职责，在2025年3月28日未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旭泰所沟通事项的情况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恒立实业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公司董事长石圣平、总裁兼董事龚俊宇、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吕友帮，系恒立实业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凡、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伍喆、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崔爱媛、董事兼审计委员会成员刘亚辉，系恒立实业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过程中，恒立实业及上述责任人员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对恒立实业及石圣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龚俊宇、吕友帮、张凡、伍喆、崔爱媛及刘亚辉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石圣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对龚俊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四、对吕友帮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五、对张凡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六、对伍喆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七、对刘亚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崔爱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