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同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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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

经现场检查，中审华执业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泽股份）2022年和2023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方面

2022年－2023年，未完整记录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时考虑的因素，未在审计过程中根据获取的信息对重要性水平予以修改。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方面

1.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

2023年，未对相关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同泽股份董事汤豪光的15万元借款实质为非经营性，未发现2023年同泽股份第二大供应商南宁市益胜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同泽股份关联方，相关322.68万元采购支出为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汇总表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

2. 函证程序存在多处错漏。

2022年－2023年，未见执行发函地址和回函地址的比对程序，部分个人回函未核实回函人身份，部分函证未保持控制，部分函证收件资料缺失。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

3. 现金监盘存在瑕疵。

2022年，未对有的分公司现金盘点表盘点金额与账面金额差异保持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且该监盘表缺失盘点日期的关键信息。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审计底稿记录方面审计底稿归档混乱且不及时。

2022年－2023年，审计底稿归档顺序混乱且缺乏逻辑，底稿中多处审计结论流于形式，未反映审计程序的实质性内容。审计底稿归档不及时，存在多处记录错误、矛盾和遗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