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中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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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62号 ）

当 事 人：深圳中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康欣社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29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9月对你所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函证过程失控，未识别出往来款询证函回函造假且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你所在对深圳市成双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成双工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将33份《往来款询证函》交予成双工业代寄代收，函证失控，且未关注到回函中不同单位公章样式一致、回函日期均为同一天、询证方及被询证方签字笔迹高度相似等涉嫌造假重大异常情况。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导致未发现成双工业与函证对象往来款余额严重不符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程序严重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形成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
（一）你所在对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长城）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文化长城截至2022年12月31日预付账款期末余额6,520,854.52元、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50,970,401.54元、商誉263,920,062.99元（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8,387,129.22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086,864,857.48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4%）、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369,365,023.70元、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851,458.65元。2022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发生额为-64,940,388.22元、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为927,509.63元、资产处置收益发生额为233,908.72元、所得税费用发生额为104,167.92元。你所未编制上述科目审计工作底稿，未见你所针对上述科目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记录。
（二）你所在对文化长城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列示了海外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核查受限、实施函证程序未收到回函、子公司失控、重要子公司审计受到限制、审计程序执行时间和范围受限等情况，但你所审计工作底稿中，各科目审计结论均记录为“未见异常”、“未见异常可以确认”、“经审计，该项目未发现重大异常”，不支持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三）你所在对亚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亚美控股）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审计调整数据计算错误。
1.经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亚美控股子公司广州亚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亚美信息）对南宁市皇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254,929,200元，账龄为1-2年。按照被审计单位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算，截至2022年6月30日应计提坏账准备25,492,92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计提坏账准备52,478,760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亚美信息应确认信用减值损失26,985,840元。你所未对其进行审计调整，导致亚美控股2022年合并利润表少确认26,985,840元信用减值损失。
2.亚美信息2019年1月22日支付家和汇丰科技有限公司3,000,000元，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你所在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分析测试表审计工作底稿中，错误将该笔往来款账龄划分为1年以内，按5%比例测算坏账准备金150,000元，并据此进行审计调整，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1,350,000元（按照亚美信息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账龄3-4年的应收款项计提比例为50%）。
上述事项导致亚美控股2022年度少确认信用减值损失28,335,840元，多计合并净利润28,335,840元。
（四）研发费用审计程序严重缺失。
1.亚美信息2022年研发费用审定金额为28,591,873.35元，其中：员工薪酬审定金额为12,376,183.32元，占研发费用金额的43.29%。经核实，2022年3月18日，亚美信息与广州智选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人员外包服务协议》，向其提供人力外包服务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亚美信息将上述期间外派的27名技术人员工资3,960,426.19元，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你所未对上述事项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并进行审计调整，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2.成双工业研发费用下设原材料及人员工资等明细科目，2021年列支研发费用3,724,289.53元，其中：原材料1,900,325.11元，人员工资1,558,665.04元。2022年列支研发费用3,763,127.72元，其中：原材料1,487,679.86元，人员工资1,882,474.91元。经查，上述原材料会计核算仅见记账凭证，未附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作为支撑；人员工资会计核算，记账凭证仅附工资表。
你所未对上述事项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并进行审计调整，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成双工业依据你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资金10万元。
（五）未实施存货监盘审计程序。
你所在对成双工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212,867.54元，成双工业2021年末存货余额为3,204,783.41元，超过了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你所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存货监盘程序实施记录。
（六）针对非上市公司审计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仅对账簿数字进行简单罗列、抄写和统计，按模板填表，没有明确的审计目标，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
1.你所在对成双工业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审计工作底稿中，仅有审定表、明细表及复印的企业会计凭证，未对具体科目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你所在对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心理服务协会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审计工作底稿中，仅有审定表、明细表、抽凭检查表及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复印件，未对具体科目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你所在对深圳市言和婚恋家庭情感服务中心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审计工作底稿中，仅有审定表、明细表及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复印件，未对具体科目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在不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胜任能力、审计程序严重缺失、未编制完成审计工作底稿等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所在对文化长城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在人员安排方面，未安排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而是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杨志远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部分现场审计项目组成员为临时聘用外部其他企业的会计人员；在时间安排方面，项目组成员不具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其责任，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8日，签字注册会计师彭岳兴仅于前期尽调阶段去过一次现场，未参与现场审计，项目合伙人李仲书仅在2023年4月20日至22日到过现场；在审计实施方面，未对执行银行存款函证审计程序时间作出充分安排，发函时间2023年4月24日、25日，距离审计报告出具日仅为3至4天。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未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现场复核人杨志远提出不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后，你所在未对解决该分歧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并记录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并存在出具审计报告后补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
四、会计信息方面的问题
（一）你所成本费用类科目会计核算除银行电子回单外，未附其他任何原始凭证附件；收入类科目会计核算除附银行电子回单、对外开具的业务发票外，无其他能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原始凭证如协议等支撑材料。
（二）虚构交易、填制虚假会计凭证。你所会计资料显示，自成立以来，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5,008,535.04元，包括向12名自然人无依据转账95笔，合计金额4,527,400元，以及在“备用金”和“其他”明细科目中无依据挂账481,135.04元。
（三）咨询服务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缺乏原始单据支撑。你所2022年咨询服务收入合计4,569,000元，核算时，记账凭证后仅附银行电子回单，未见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和咨询服务成果等其他原始凭证，你所合伙人李仲书、尹晓红均不了解上述大额咨询费收入的具体情况。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所罚款5万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7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22.1万元，吊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深圳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不服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7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22.1万元、吊销执业许可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