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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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屈先富、扶交亮、段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屈先富、扶交亮、段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信息）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特发信息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东智）部分重要客户，未按照审计计划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查看客户供应商系统对账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执行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对回函的可靠性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某供应商同一年份询证回函印章不一致的情形。未对函证保持应有的控制，未能发现收回的询证函与函证原件相关印章位置不一致的情形。二是执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关注特发东智存货管理ERP系统，未发现特发东智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存货生产入库及成本核算的真实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特发信息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屈先富、扶交亮、段姗为相关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治理和审计质量控制，确保证券市场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