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第4期（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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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4期

深交所会计监管动态

（一）关于企业合并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转让子公司股权丧失控制权时点的认定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A 公司于 20X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无关联第三方转让全资子公司 B 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提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1）以 20X2 年 9 月 30日作为评估基准日，B 公司股权评估价格为 9,500 万元，交易作价为 1 亿元；（2）在 20X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受让方向 A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权转让价格的 51%，即 5,100万元；（3）A 公司收到 51%股权转让款的次日，将B 公司的经营权转交给受让方；（4）A 公司移交 B 公司经营权，且满足一定先决条件后，在 20X3 年 6 月 30 日前，受让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1,900万元，累计交易价款支付比例达到70%；（5）在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且满足一定先决条件后，20X3年 12 月 31 日前，受让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20X2 年 12 月 30 日，受让方支付 51%的股权转让款，12月 31 日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A 公司员工不再担任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让方更换 B 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出纳，在董事会层面拥有可以主导其相关活动决策的多数表决权，B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工作已移交给受让方组建的团队。A 公司认定 20X2 年 12 月 31 日丧失对 B 公司的控制，并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

问题：A 公司认定对 B 公司丧失控制权时点的判断是否恰当?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12 月 28 日 A 公司处置 B 公司股权的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受让方于 12 月 30 日支付 51%股权转让价格，12 月 31 日交易双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更换主要人员、移交财务与管理工作。至此，A 公司从法律形式以及权力的实际行使情况角度出发，认为截至 12 月 31 日不再拥有对 B 公司的权力及享有可变回报。

但是，考虑到相关手续是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并且股权转让协议对后续 49%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设置了先决条件，相关先决条件的具体内容会对交易商业实质的判断及控制权转移的认定产生影响。需要进一步关注该交易的商业实质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理性，相关先决条件的可实现性及其对股权转让交易的影响。例如，如果后续不能满足相关先决条件，之前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和财务经营决策权移交是否会被实质性撤销，是否以及将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受让方拥有与 B 公司相关的权力，进而考虑是否影响控制权转移与否、控制权转移时点及股权处置收益金额的认定。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2006 年）》

第十条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购买方。

购买日，是指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按照本准则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或购买方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一）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二）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三）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 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五）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案例二：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D 公司系 C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处于初创期且存在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净资产为负，C 公司向 D 公司提供了5 亿元财务资助，并对 D 公司的 5 亿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20X2 年 4 月，C 公司拟将 D 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E 公司。股权评估基准日为 20X2 年 6 月 30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为20X2 年 9 月 30 日，交易双方参考评估结果将股权转让价格定为 5,000 万元，同时约定如下条款：（1）20X2 年 6 月 30 日至 20X2 年 9 月 30 日为股权转让过渡期，自 20X2 年 10 月 1 日起 D 公司的损益归 E 公司所有；（2）协议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5,000 万元；（3）协议生效后买方 E 公司代 D 公司向卖方 C 公司偿还财务资助款 5 亿元，并协助将 D 公司的银行借款担保人从 C 公司变更为 E 公司；（4）股权转让款支付后，C 公司将 D 公司的经营权、财产权移交给 E 公司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和资产过户等手续。

截至 20X2 年末，E 公司已支付 5,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受银行内部程序及 E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影响，E 公司尚未支付财务资助款，亦未变更借款担保人，C 公司对 D 公司的银行借款仍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C 公司向 E 公司移交了 D 公司的印章印鉴、财务资料、权属证书等资料，并配合办理完毕股权工商变更手续，E 公司对 D 公司实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

C 公司认为，截至 20X2 年末，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及审批程序，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比例已超过 51%，标的资产、业务移交工作已完成，E 公司已享有 D 公司的实际经营权，D公司的控制权已转移给 E 公司，因此在 20X2 年确认股权处置收益。

问题：C 公司能否在 20X2 年确认 D 公司股权的处置收益?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交易标的为处于初创期且存在大量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 5,000万元，同时约定代偿 5 亿元财务资助款及变更 5 亿元担保责任等条款。需要结合交易标的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受让方购买股权的目的、交易作价公允性及条款设置依据等因素，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合理性。

仅就价款支付及控制权转移安排来看，通常情况下，对价支付往往与财产权属和控制权移交步骤相匹配。在购买方尚未支付大部分价款，或者在无法确定购买方有能力支付所有价款的情况下，出售方一般不会放弃自己所控制的资产，除非有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出售方愿意提前放弃控制权。

在本案例中，截至报告期期末，虽然 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但 5 亿元财务资助款尚未支付。鉴于财务资助款远高于股权转让款，交易标的存在大量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可以合理推测仅收到 5,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而未收到5 亿元财务资助款，对出让方来说是不经济的，代偿财务资助款实际构成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如果 C 公司在没有就财务资助款代偿和担保变更与 E 公司达成合理的落实安排和制约手段情况下，就不可撤销地转移了对 D 公司的控制权，其商业合理性可能存疑。

另外，在标的公司控制权转移条件成就、C 公司确认股权处置损益时，如果 C 公司对子公司债务的担保责任并未转移，处置日应当在合并报表层面就财务担保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损失准备抵减子公司股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同时根据被担保方 D 公司的还款能力和预计还款情况等因素判断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相应确认预计负债。

3．相关规则

（1）同案例一。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六条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本准则第八章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五十九条　

对于适用本准则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小结

在处置子公司股权的交易中，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时点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子公司出表和确认股权处置损益的时点，并对相关会计期间的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判断购买日的五项条件，实务中企业应当参照判断购买日的五项条件，并结合交易背景、协议约定及其他相关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对子公司丧失控制权的时点。一方面要结合受让方背景及购买目的等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商业实质，仔细甄别受让方是否为隐形关联方，交易是否存在撤销风险，相关处置收益能否在当期确认；另一方面要结合交易条款综合判断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点，购买方是否已实质性承担标的相关风险。

另外，如果出售方在处置子公司股权后仍对子公司借款承担担保义务，应当在处置当期按照财务担保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和信用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抵减子公司股权处置产生的投资收益，而非在股权处置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二）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问题

案例三：以股抵债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时点的问题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2 年 9 月，X 公司披露预重整方案，其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规定，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形成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部分股票以 5 元/股价格抵债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以化解债务风险；部分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支付的价款部分用于支付本次破产费用及清偿部分债权，剩余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20X2 年 11 月 1 日，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20X2 年 12 月 15 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X2 年 12 月 25 日，重整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全部重整投资款至管理人指定账户，截至 12 月底，需进行现金清偿的债务已偿还完毕。20X3 年 1 月 5 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分别登记至重整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证券账户，管理人陆续完成向债权人划转股份的工作。20X3 年 1 月 20 日，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X 公司认为截至 20X2 年末，破产重整计划的现金清偿部分已执行完毕，重整投资人已支付股票的全部对价，破产重整方案继续执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 20X2 年年内确认破产重整收益。

问题：X 公司能否在 20X2 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破产重整计划对于债务清偿的约定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股份直接清偿债务，另一部分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部分股份由重整投资人以现金认购，相关现金部分用于清偿债务。截至 20X2 年末，仅重整投资人支付现金用于清偿债务的部分执行完成，以股份直接偿债的部分尚未完成，X 公司对该部分债务仍然存在偿付义务，因此截至 20X2 年末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务。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由于 20X2 年末公司尚不能终止确认全部债务，破产重整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因此不能在年内确认全部债务重组收益。

3．相关规则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

1-20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等四种方式。债务人应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发行的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者因修改其他条款形成的损益作为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债务重组交易，对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

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对于上市公司因破产重整而进行的债务重组交易，由于涉及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协议执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通常应在破产重整协议履行完毕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重大不确定性已经消除。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四：以资产抵债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1 年 Y 公司因对 Z 公司销售商品而确认了应收账款1,000 万元。截至 20X2 年末，Z 公司一直未能付款。考虑到并没有证据（可观察信息）表明该应收账款发生了信用减值，Y 公司在 20X2 年底对该笔应收账款以组合方式计提了 30%的坏账准备。

20X3 年 10 月，Y 公司与 Z 公司就该应收账款的偿还问题进行沟通，Z 公司以其持有的某固定资产抵偿 Y 公司的应收账款，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900 万元。双方在 12 月底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并完成该应收账款结算手续。考虑到在债务重组完成日 Y 公司收取的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900 万元，以资抵债的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为300 万元，Y 公司首先对该信用减值损失、坏账准备进行冲回调整 200 万元，再确认固定资产 900 万元，减少应收账款1000 万元和坏账准备 100 万元。

问题：Y 公司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案例中需分别考虑两个计量问题：债权信用减值损失、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要求，企业应结合合同条款及借款人情况，合理判断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因此，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债务人的债务偿还安排，包括已经开展的债务重组安排、拟偿还实物的价值等。

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偿应收账款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来说，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Y 公司应当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要求，合理计量债权的公允价值，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根据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重组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达成的交易，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且通常不高于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因此，如果 Y 公司该债务重组交易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达成的，Y 公司基于已开展的债务重组安排相应调整相关债权的预期信用损失准备，使得该债权账面价值接近于其公允价值（即接近于将取得的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应当考虑金融资产和信贷承诺等的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及时、足额地计提减值准备，更加有效反映和防控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

（2）《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小结

债务重组是一种债务人纾困措施，通常债务人采用以资产偿还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债务条件等方式来化解债务危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都绕不开两个问题：何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以及如何计算债务重组损益。

关于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和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准则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债权人在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终止确认债权，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时终止确认债务。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或债转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通过交付资产或权益工具解除其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时，可以终止确认债务。实务中要严格把握这一要求，在清偿债务的现时义务解除前，债务人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关于债务重组损益金额，以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形下，对于债务人来说，无论偿债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债务重组损益的处理思路相同，都是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对于债权人来说，则有所不同。

如果收到的是金融资产，则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确认金额与放弃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如果收到的是非金融资产，则非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来计量，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益。

实务中，债权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这一差别，并采取合理方式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

（三）关于权益性交易的相关问题

案例五：向关联方出售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1．案例及相关问题

E 公司持有 F 公司 100%股权。F 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截至 20X1 年末净资产为-2 亿元。20X1年 12 月，E 公司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G 公司转让所持 F 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4,000 万元。

20X1 年 12 月 21 日，E 公司收到 G 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4,000 万元，并完成 F 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就本次股权转让确认处置损益。

问题：股权转让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E 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判断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关键在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交易一方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如果符合前述情形，则应认定交易的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本案例中，股权转让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其以 4,000 万元价格受让净资产为-2 亿元的标的公司股权。在判断股权转让交易是否为权益性交易，需要结合交易背景、交易目的、评估定价过程等判断该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考虑到标的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尚不清楚购买方能否从对 F 公司的业务整合中获得足够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具备主导 F 公司相关活动决策的动机，需要结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与购买方业务的协同性、相关性等综合考虑。仅就案例提供的信息来看，本次交易达成，很可能是基于交易对象的特殊身份（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认定为权益性交易比较妥当。

3．相关规则

（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

1-22 权益性交易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之间可能以多种形式进行权益性交易，其主要特征概括如下：

1.权益性交易的交易对象。权益性交易除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与主体之间的交易外，还包括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易，且后者多为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同所有者（母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

2.权益性交易对主体权益总额的影响。主体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会导致主体权益总额发生增减变动，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不影响权益总额，但会改变权益内部各项目金额。

3.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结果。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失应直接计入权益，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对于所有者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如果涉及合并财务报表的，应从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范围来界定其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如果母公司因转让子公司股权（权益）而丧失控制权的，被转让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母公司不以所有者身份进行交易；如果母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权益）但未丧失控制权，该子公司仍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就合并财务报表主体而言，母公司以子公司所有者身份与其他所有者之间进行的交易应作为权益性交易处理。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权益性交易的认定和会计处理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2）同案例二。

案例六：少数股东让渡资产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

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1 年，P 公司以 1,000 万元增资认购 Q 公司51%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将 Q 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X1年至20X4 年，Q 公司因行业竞争激烈持续亏损。

20X5 年 12 月 31 日，P 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签订协议，以 0 元价格将其所持 Q 公司 51%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Q公司在股权转让前通过股东会决议，并进行了模拟清算，将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Q 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债权合计 500 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 P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上述资产的所有权。

P 公司在计算处置 Q 公司股权收益时，将少数股东无偿放弃的资产金额 500 万元作为股权处置对价的一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问题：P 公司将少数股东放弃的资产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正确?

2．参考意见

本案例中，P 公司受让 Q 公司少数股东让渡的资产和处置 Q 公司股权这两项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同，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让渡是上市公司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发生的，构成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

小结

一般来说，权益性交易是指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交易往往是基于交易对象的特殊身份而达成，使得交易一方单方面受益，与基于正常商业逻辑达成的平等互惠交易有所不同。

前述两个案例中，既有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有上市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所有者与子公司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从财务影响上看，上市公司都具有单方面受益的情形，例如以 4,000 万元价格转让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或者以 0 元对价获得子公司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部分资产的份额，相关经济利益的让渡可能极大程度上是基于股东身份所发生的。

实务中，当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关联方进行交易时，或与子公司少数股东就子公司股权或资产进行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若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性投入性质，相关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而非当期损益。公司应当正确区分损益性交易与权益性交易，以便准确核算相关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