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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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事业单位负责城市绿化管理，购买了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单价每株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购买的林木是否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如果林木被用于公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及市政道路应记入什么科目？（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11-1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入的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不应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可以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相关规定，作为政府储备物资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公园、市政道路绿化的，应当由公园、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绿化，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应当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 问：某市政府将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公共基础设施交由相关国有企业运营，这些基础设施是应该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还是由运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11-1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企业或其他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

对于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的确定，还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等规定。

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2024）

1.问：某县交通局有一项建成年代久远的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原始资料已不可查，近些年来也未经过改扩建。目前，该地区尚未制定重置成本标准，该项基础设施未开展过资产评估。如何确定其入账价值？

答：市政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入账的建成年代久远、近些年来未经过改扩建的存量基础设施，可暂按名义金额入账，待当地重置成本标准明确后，再调整为按照重置成本入账。同时，该县交通局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名称、数量等信息。

2.问：某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包括道路结构、道路绿化、照明设施等多个组成部分，涉及交通局、园林局、环卫局等多个管理维护部门。目前，各方的管理维护职责边界比较模糊，均未对该项基础设施入账。经研究，该市人民政府指定由交通局承担该市政道路的主要管理维护职责。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入账？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市政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市政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

对于多方管理维护职责难以明确的公共基础设施，可由被指定承担主要管理维护职责的单位对整项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记账。本例中，应当由该市交通局对该项市政道路的全部组成部分统一记账。

3.问：某市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一项未入账的市政基础设施。经查找，相关资料中没有明确负责管理维护该项设施的单位，该项设施也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该项基础设施应当如何确定记账主体？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2〕38号）有关规定，各级市政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难以确定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因管理维护职责不明确而未移交的，可暂由建设单位确认市政基础设施，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移交给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市政单位入账。

本例中，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管理维护责任不清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提请人民政府明确其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在明确之前，若立项建设该项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仍然存在，可由建设单位暂时记账，待管理维护职责明确后，再进行资产移交，并相应进行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