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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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出差取得的差旅费补助，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吗？（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11-1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核算除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薪酬。通常情况下，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支出在“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于“工资福利支出”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差旅费补助在“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属于“商品和服务支出”，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收入”科目核算。

## 问：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等纳入绩效工资范围的薪酬，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在发放时直接计入费用？（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11-1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因此，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均属于绩效工资的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