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应当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2021）

- 分类：审小匠 / 审小匠知识库 / 会计 / 审计文库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08-10
- 生效日期：2021-08-10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网页版：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pages/library-accounting-358a5c87.html
- 来源站：审小匠知识库（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仅作收录与检索，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1-08-10

- 生效日期： 2021-08-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相关规定，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附注中披露各项PPP项目合同的相关信息，或者将一组具有类似性质的PPP项目合同合并披露。一组具有类似性质的PPP项目是指一组包含类似性质服务的PPP项目合同（如高速公路收费、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处理项目等）。例如，社会资本方同时承接多项高速公路收费的PPP项目合同，则社会资本方可以将该类合同的会计信息和合同信息分别进行合并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