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企业对于发出的存货应当如何计量？（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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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12-31
- 生效日期：2019-12-31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网页版：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pages/library-accounting-4d85aa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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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19-12-31

- 生效日期： 2019-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但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

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