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2021）

- 分类：审小匠 / 审小匠知识库 / 会计 / 审计文库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1-08-10
- 生效日期：2021-08-10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网页版：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pages/library-accounting-ad8eaf09.html
- 来源站：审小匠知识库（https://www.opencpai.com/knowledge/），仅作收录与检索，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 发布日期： 2021-08-10

- 生效日期： 2021-08-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社会资本方应当将PPP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重大建造支出的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