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上市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的联营企业。乙公司向员工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授予限售期为3年的限制性股票用于股权激励，并完成股东登记手续。乙公司与员工约定，自授予日起，员工服务满3年后可一次性解锁股份；限售期限内离职的，乙公司按员工认购价格回购相应股份。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应当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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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23-01-03
- 生效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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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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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等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企业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本问题中的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等进行会计处理，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对于投资方甲公司而言，在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不会产生《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因此本问题中的甲公司在乙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时，不应当将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股权被动稀释进行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