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的风险提示函（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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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20-06-17
- 生效日期：2020-06-17
-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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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 2020-06-17

- 生效日期： 2020-06-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原文链接：广东注协

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年来，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涉及司法委托业务的投诉举报呈多发态势，为提高事务所开展司法委托业务审计质量，控制业务风险，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示如下：

## 风险提示1：充分评估业务风险

司法委托业务出具的报告主要作为诉讼证据用于法庭审判，直接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当事人除对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外，往往还会围绕业务委托、审计证据来源等的合法性，以及审计程序、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等问题提出异议，并通过庭内质证、庭外投诉等方式尽力推翻对其不利的报告。此外，诉讼涉及的经济往来、利益纠纷情况一般较为复杂，注册会计师往往还面临审计对象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资料不齐全等审计受限困难。因此，诉讼委托业务同时存在业务风险高、审计工作开展困难等情况。

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在关注舞弊和审计失败风险的同时，要进一步了解和评价当事人诚信水平、诉讼争议焦点、审计工作受限情况及影响等情况，充分评估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出庭质证、应对投诉等能力和精力情况，有效管控业务风险，审慎承接相关业务。

## 风险提示2：严格保持独立性

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原则。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委托业务，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到审计鉴证的客观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审计鉴证工作及报告均经得住考验。

除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外，诉讼委托业务还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则，如执行回避和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 风险提示3：获取审计资料应符合法定程序

执行司法委托业务应通过法院（侦查机关）或在法院（侦查机关）主持下获取审计资料，注册会计师不得自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收集审计资料。对提供的审计资料不满足审计需要的，应及时主动向法院（侦查机关）反映，通过法院（侦查机关）提请当事人补充提供审计资料。

民事诉讼涉及的审计资料应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或经法庭确认，未经法庭或双方当事人确认和超过举证时效的资料，不得作为审计资料。审计过程不得引用或依据未生效的判决。

## 风险提示4：确保报告表述和结论的严谨性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避免对超出专业领域的事项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领域是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应避免对经济往来、会计行为等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或过失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要避免在基本情况、审计过程、审计结果等报告各部分内容中，对某笔款项或某个行为冠以“违法”字眼或直接引用罪名进行表述；对超出专业领域以外的委托事项要予以指明并要求变更相关事项。

二是避免超出委托范围发表意见或发表假设性意见。诉讼委托业务当事人往往对账务核算、金额计算的范围和方式等存在争议，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范围、方式进行审计鉴证，委托书未明确的，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明确或请求法庭（侦查机关）指明，避免自行确定或以假设前提发表意见。

三是审计严重受限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发表审计意见，不应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不应在审计过程、审计情况等部分反映具有审计结果、报告结论性质的内容。事务所不得通过模糊化的报告表述或模棱两可的报告结论满足相关方对报告的使用需要。

## 风险提示5：做好出庭质证和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工作

诉讼委托业务中，出庭质证和解释说明相关专业问题是事务所的义务，事务所不应把报告出具视为业务完成，要严格按照法庭要求委派人员出庭，并做到对相关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到位。事务所不应以业务繁忙、人手不足等原因拒绝出庭质证或委派不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出庭。

事务所应当意识到，司法委托业务相较于其他审计鉴证业务，出庭质证和解释说明相关专业问题需专门安排一定的人员和时间，事务所应就司法委托业务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切实保证司法委托业务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