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司法会计审计（税务）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指导意见（（2024）鲁会协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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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文号：（2024）鲁会协专1号
- 发布日期：2024-11-29
- 生效日期：2024-11-29
-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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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发布日期： 2024-11-29

- 生效日期： 2024-11-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文号： （2024）鲁会协专1号

- 原文链接：山东注协

各会计师事务所：

省注协近期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投诉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资格、范围存在诸多质疑。现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省注协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出具如下专业技术指导意见，供会员参考使用。但本意见不能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仍需保持职业怀疑，根据具体业务承接和委托情况及事务所内部执业规范流程进行评价。

## 一、“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予准入登记，但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提供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实际工作中，也包括公安、检察院、纪委监委、仲裁委、单位或个人等委托的鉴定业务。

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项规定，国家只对从事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第二项坚定不移推进“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对于没有法律依据，拟申请从事‘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有关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同时第四项狠抓责任落实也明确，“要使‘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认识到，司法行政机关虽然不再登记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人员，但其仍然可以依法接受办案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个人委托，为案件或者其他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服务”。

2019年1月23日，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停止“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工作的通知》（鲁司办〔2019〕4号）规定，“一、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受理法人、组织、有关人员的涉及法医类（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物证类（包括文书、痕迹、微量）、声像资料类及环境损害类‘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及鉴定人登记申请。二、对已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停止受理涉及上述‘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之外的变更登记申请”。

##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司法会计审计（税务）鉴定业务

2015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84号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15〕433号），“二、关于规范其他类鉴定工作。……目前，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工程造价、会计审计、评估等各类鉴定，早已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并且早已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进行规定。因此，这些鉴定事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法律已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范畴，不应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范围，也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商‘两高’的范畴……”。

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后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所有的涉税业务，其中包括：“（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涉税业务相关文书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会计审计（税务）鉴定属于“四类外”鉴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司法会计审计（税务）鉴定业务，由财政部进行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归税务机关监管），不需要再进行司法行政审核登记，只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质即可。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