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注协专家提示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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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7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7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二）

近期以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来电、来函咨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遇到的一些实务问题。为此，省注协专业技术委员会继续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专家，结合近几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中政策把握和专项审计工作监管情况，对行业执业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编写了九个问题的专家解答意见，供大家在执业中参考。

本问题解答仅代表专家观点，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也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执业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一、如何理解把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含义？

答：（一）“主要产品（服务）”指的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的主要部分，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属于申报企业。（三）近一年申报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总额，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额比例应超过50%，否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对于具体研发项目及其研发费用明细支出，申报企业未在财务核算系统进行单独会计核算，而通过设置辅助账方式予以归集，是否符合要求？

答：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并明细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支出，这与《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原则相一致。故申报企业未在财务核算系统中按具体研发项目设置明细账核算研发费用支出，或在财务核算系统外单设辅助账归集项目研发费用的，均不符合要求。

三、在专项审计中，如何判断企业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合规性？

答：在专项审计中，对企业归集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合规性，应从以下5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否与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

（二）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范围；

（三）若属于相关研发项目共担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

（四）入账依据证明资料是否合规且充分恰当；

（五）企业列入研发项目年度支出的“其他费用”总额，是否超过该研发项目年度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四、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技术研发场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能否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答：不能。《工作指引》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中明确：“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因此，研发场所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归集范围。

五、对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如何披露？

答：按申报企业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予以披露。同时，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中增加说明段，具体说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分别执行的会计制度情况。

六、《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高企认定专项审计工作中，对该规定如何把握？

答：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开发新产品活动，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且该开发新产品活动发生的料、工、费属于《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申报企业该开发新产品活动是否成功，均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为企业年度费用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与资本化核算的研发费用之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应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中的“技术服务收入”两项指标，应当如何正确列报？

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编制，以申报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信息为基础。通常情况下，产品（服务）收入取数于申报企业账务系统核算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中产品（服务）收入；技术性收入中“技术服务收入”取数于申报企业账务系统核算反映的“其他业务收入”中技术服务收入。

在实务中，有的申报企业未按常规进行会计核算，在其账务系统中并未区分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进行分别核算。对此，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提请申报企业将主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列入产品（服务）收入项目下反映；将提供技术性服务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列入技术性收入项目下反映。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不得低于60%。该项规定应当如何把握？

答：此问题中的比例是指申报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近三个会计年度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既不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单个研发项目境内研发费用占比计算，也不按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单个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境内研发费用占比计算。

九、申报企业申报提供的经审计近三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因年报审计追溯调整，导致前后年度净资产年末数、年初数不一致。计算净资产增长率时，如何确定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

答：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经审计调整后的净资产数据来确定近三个年度年末净资产。并且，申报企业应当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披露。

2022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