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信箱专家观点(2018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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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指南系列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信箱专家观点(2018年第四期)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信箱专家观点(2018年第四期)

作者: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8.10.30

特别提示

针对近期专家信箱收集到的执业人员提出的专业问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邀请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进行了相应解答,仅供参考。

本解答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会计师事务所及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风险导向原则以及实际执业情况做出职业判断,搜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照搬照抄。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就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修订、完善并发布了一系列有关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法规。相关新政对科技项目单位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同时也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近期,针对中央财政科技经费审计业务,我会陆续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咨询。为帮助执业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积极应对、降低风险,现对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了解和参考。

一、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发布情况

(一)2014年以前发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早在“十一五”开局之年, 2006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大会,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行全面部署。

1.2006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经费管理制度。之后,陆续发布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
160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
163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428号)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
219号)等五类经费管理办法。

2.2007年7月,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对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

3.针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发改委于2008年发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4号)。随后,财政部、科技部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及结题财务验收的具体规定,各牵头组织单位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4.2011年9月,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对“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简化预算调整程序”,以及“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的职责”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5.2012年4月,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

(二)2014年以前发布的多项管理制度可能将不再适用

随着《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不断推进,中央财政科技经费渠道可能将全面整合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因此,随着“十一五”、“十二五”期间设立的如“863计划”和“973计划”等的结题、终止或被优化整合,2014年以前发布的国办发[2006]56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219号、428号及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可能将不再适用。

(三)2014年及以后发布的关于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1.2014年3月,国务院按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对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和资金管理,以及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督等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对优化科技计划布局、整合现有科技计划等进行明确,并提出“2017年,经过三年的改革过渡期,全面按照优化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运行,不再保留优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经费渠道,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修订或制定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的要求。

2.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对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以及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检查等提出具体要求。

3.2018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要求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以及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4.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科技体制和科研资金管理的改革精神,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了: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验收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8〕37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348号)。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财科发资[2017]152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国科发资[2017]261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3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国科资函〔2018〕5号)。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和《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

(4)《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419号)、《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30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管理规定。

附件1:中央财政科技经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梳理表

项目

有效法规

废止法规

法规名称

文号

法规名称

文号

宏观层面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

中办发[2016]50号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国发〔2014〕64号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国科发专[2017]145号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科发计[2008]454号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7〕74号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

财教[2009]218号、财科教[2016]56号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通知

财教[2010]673号、财科教[2016]57号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预算调整规定及补充通知

财教[2012]277号、财科教[2016]58号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

财教[2013]443号、财科教[2016]59号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

财教[2013]489号、财科教[2016]60号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财科教〔2017〕75号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

财教[2011]287号

研发计划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资[2017]152号

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5]423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6]113号

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5]154号

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办教[2016]25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国科发资[2017]261号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5]15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2]65号

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科教[2016]19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16]304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7]30号

其他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财科教[2017]6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7]128号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国科发专[2016]97号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6]194号

2014年以前发布的管理规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6﹞56号

国家重点基础性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59号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0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6]163号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财教[2006]219号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7]428号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科发财[2007]393号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财教[2011]4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2012]86号

二、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主要相关政策及管理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1.主要政策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自“十一五”中期启动以来,一直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科技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建立三部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

2017年,三部门整合修订并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及其他相关配套规定,等均予废止。

附件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摘录

条目

重点内容

八章五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重大专项概算管理、第四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第五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九条 

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具体实施工作,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协调落实重大专项实施的相关支撑条件和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适用于前补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

(一)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在编制项目(课题)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当地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基本建设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构建、工程配套机电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0.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项目(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承担单位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课题)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立项批复(含预算)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的任务合同书。

任务合同书是项目(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任务合同书应以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课题)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机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课题)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课题)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课题)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专项年度预算总额的调剂,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二)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调剂,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按原预算评审程序委托预算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

(三)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承担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专业机构审批。

(四)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等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如需调增,需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报专业机构审批。

(五)项目(课题)的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按规定组织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并将财务验收结果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七)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五十四条 

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2.重大专项(民口)的管理

重大专项(民口)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1)组织管理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重大专项总体布局、新增重大专项立项建议和实施方案、重大专项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遴选确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重大事项。

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负责重大专项综合协调和整体推动,研究解决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科技部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衔接;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与实施相关的科技配套政策;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发改委牵头组织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产业配套政策等;负责协调重大专项与国家重大工程的衔接等。财政部负责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组织实施中的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研究制订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负责提出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的要求,牵头审核重大专项总概算和阶段概算,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重大专项概预算调剂。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重大专项实施,保证重大专项顺利组织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日常工作。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原则上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各重大专项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配合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做好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对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承担)。

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执行责任主体,要按照法人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对项目(课题)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促进成果转化,完成既定目标。

地方政府加强统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技、发展改革、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力量积极承担重大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做好地方科技项目(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配套;及时与三部门、牵头组织单位进行联络沟通。

(2)计划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各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组、专业机构等编制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将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综合平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阶段实施计划报三部门备案。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目标、概算、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建议,经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目标、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预算总额的重大调整等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程序报三部门。涉及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其他一般性调整的事项,由牵头组织单位核准,报三部门备案。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

专业机构根据牵头组织单位下达的立项批复,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加盖重大专项合同专用章;需地方(有关单位)提供配套条件和资金投入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在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上盖章。

专业机构按照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检查、督促项目(课题)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日常管理,并建立项目(课题)诚信档案。重大专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一般性项目(课题),由专业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核准,并报三部门备案。

(3)预算管理

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重大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重大专项实行全口径预算编制,应当全面反映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确提出各项支出所需资金的来源渠道。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和财政部预算批复,向专业机构下达项目(课题)立项批复(含预算)。专业机构根据立项批复(含预算)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的任务合同书。

任务合同书是项目(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任务合同书应以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为基础,明确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1)专项年度预算总额的调剂,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2)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调剂,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按原预算评审程序委托预算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

(3)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承担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专业机构审批。

(4)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等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如需调增,需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报专业机构审批。

(5)项目(课题)的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1.相关政策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和《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同时废止。

2017年,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国科发[2017]261号),对预算编报进行细化。

2.重点专项的管理

重点专项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1)组织管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2)立项管理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开展首轮评审。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项目实施中须对以下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通过信息系统报批:

①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②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部备案。

③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专业机构可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并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中遇到特殊情况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执行。

(3)预算管理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①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②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③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附件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摘录

条目

重点内容

八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资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第六章项目财务验收、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第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应当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内容与“财科教[2017]74号”基本一致,以下为“国科发资[2017]261号”的内容:

1.设备费:应对购置仪器设备重点予以说明,包括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课题)研究的作用,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重点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购置单台套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2.材料费:如某一品种材料预算合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大宗原辅材料、贵重材料等,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其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类别简要说明。

3.测试化验加工费:单次或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必要性,以及次数、价格等测算依据,并详细说明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如承接方与承担单位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应披露双方利益关联情况。

4.编制燃料动力费: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报时)价格测算,在测算过程中还应提供各参数来源或分摊依据、测算方法等。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不应在此科目编列,应在间接费用中解决。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费中编列。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说明专用软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用途,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等,并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专用软件为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中央财政资金中不应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以及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除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应参照国家关于会议费的相关开支标准进行测算。

7.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除为项目(课题)实施专门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上述人员可在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列支。劳务费的发放应符合本单位统一的薪酬体系规定,不得重复发放。

8.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9.其他支出:不得列支财务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

10.间接费用:单位在申报间接费用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无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项目申报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课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二十九条 

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办理向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支付年度项目资金的有关手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三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

(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是指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4月,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对2002年6月发布的(财教[2002]65号)文进行重新修订。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2016年9月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对2007年4月发布的(财教[2016]304号)文进行重新修订。

三、财务验收关注事项

目前,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财务验收办法已经发布,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的有关规定与技术验收合并进行。具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

以重大专项为例,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财务验收的内容主要有:

(一)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建立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如项目(课题)涉及基本建设,则需制定基建管理制度;以及上述制度的内容是否合理等。

(二)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

重大专项各渠道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是否按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含预算书,下同)对参与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等。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支出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准确、真实;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包括调剂后的预算);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课题)的支出与项目(课题)内容的相关性和合理性等。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预算执行情况

项目(课题)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课题)的预算调剂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五)资产管理情况

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政府采购及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资产使用及处置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制度情况,设备类资产的使用效率及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情况等。

四、其他事项

2018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以及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等。

针对通知的相关要求,现行的相关规定尚未修订。在此,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关注政策的后续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相关审计流程和审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