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国库券并持有至到期,按规定取得的投资收益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07-0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短期国库券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一)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投资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收到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支出”科目。
(二)收到短期国库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
(三)到期收回短期国库券本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短期国库券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资金结存”科目,按照取得短期国库券时“投资支出”科目的发生额(不含购买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领取的利息),贷记“投资支出”科目(本年度投资)或“其他结余”科目(以前年度投资),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预算收益”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按照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该单位按照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调整增加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请问该明细科目余额在何时转销?(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07-0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在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的比例转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和“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近期获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发生损失。请问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是否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上级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转销?(2022)
会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会计约
327 字大约
1 分钟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07-0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按照予以核销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因此,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无需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问:某部门因改革需要,按规定将由所属甲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所属乙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前后均采用权益法核算。请问甲单位和乙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07-0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对于甲单位而言,按规定无偿调出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同时还应结转原直接计入净资产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乙单位而言,按规定接受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该长期股权投资在甲单位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问:某市政府向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划拨原属本级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作为该国有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该划拨业务形成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是政府还是政府国资管理部门?(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11-1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2号准则)所称“股权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等。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会〔2020〕15号)规定,政府财政总会计应当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本级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进行核算。根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不适用2号准则规定,不作为单位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本问题中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主体应当是政府财政总会计。
问:某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持有的一项公司股权,因历史原因尚未入账,该项股权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且单位并无出售计划。自该单位持有股权至今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但未分配股利,因其他股东增资,单位所占股权比例下降、股权价值上升。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11-1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使用说明,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非流动资产,如属于以前年度取得的,按照前期差错处理,具体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该事业单位应当首先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的相关规定,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照自该单位持有股权至今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中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按照因其他股东增资导致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中该单位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相关股权投资报经批准后,该单位应当按照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按照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科目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权益法调整”科目。经上述调整后,借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相关规定对相关财务报表予以调整。
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是否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2022)
发文信息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2-11-15
原文链接: 财政部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财会〔2016〕12号
)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因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方式不同,事业单位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不一定等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因此,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不一定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但是,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应当根据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新账中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即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等于按照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的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