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国瑞科技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国瑞科技
当事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科技或者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机构。
陈勇波,男,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揭明,男,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立信所为国瑞科技2020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立信所、陈勇波、揭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立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立信所为国瑞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会另案查明,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等虚假记载行为。
立信所为国瑞科技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所提供前述审计服务对应的业务收入为56.60万元,该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陈勇波、揭明。
二、立信所对国瑞科技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1.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
审计底稿显示,因相关业务受近年整体行业影响,国瑞科技一直在寻求拓展新板块业务。在此背景下,国瑞科技于2019年7月开始参与相关通信业务。与此同时,2020年度国瑞科技存在股东间对赌协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存在明显经营业绩压力。相关通信业务在国瑞科技2020年确认收入时,销售收入即超过公司传统船舶业务板块且占比达50%以上,主要下游客户某实业公司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比明显较高。
立信所审计时未充分考虑前述舞弊风险因素,未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国瑞科技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立信所的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充分评估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中的重大错报风险
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存在诸多异常情况,包括“以销定采、定产”、融资性特征明显,保持基本恒定的毛利率,采购、销售合同样式雷同、质保及违约责任由合同之外的上海某公司负责或受其影响,单一主材成本占总成本比例超95%,垫资金额规模巨大且货款均发生逾期,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协议作为督促下游客户履行义务的保证,与传统相关业务存在较大差异等共计七点异常情形。
立信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存在的相关异常情况,未将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的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并进行重点关注,未对该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评估,也未考虑异常情况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造成的影响。立信所的前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对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的检查、访谈、观察、分析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与管理层沟通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对相关通信业务合同的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针对合同检查过程中采购、销售合同文字样式高度雷同,且质量保证与保修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均与上海某公司异常关联的情况,未保持应有的关注,未进一步修改或追加恰当的审计程序。
(2)对管理层、供应商的访谈程序执行不恰当。立信所未记录与管理层就单一主材占比过高、由上海某公司支付保证金等重要事项的沟通情况。对于国瑞科技时任财务总监陆某良的访谈,仅在2019年年报审计期间进行过访谈,未结合2020年年报审计期间新开展的生产型相关通信业务及其相应特点再次开展访谈程序。对于唯一供应商常熟某公司,仅通过视频开展一次访谈,访谈对象为时任法定代表人乔某建,访谈提纲中未了解乔某建在常熟某公司承担的职责,未结合常熟某公司向国瑞科技提供客户销售合同、成立时间较短却代理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上海某公司提供保证金等情况进一步开展访谈。
(3)对生产型相关通信产品生产环节的观察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就生产步骤过于简单与业务高毛利间的矛盾,对产品具体生产流程予以重点关注。
(4)对相关通信业务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国瑞科技开展相关通信业务只需要一项资质,与其他传统相关业务要求不一致,且常熟某公司不具备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和保密资格,却作为供应商代理相关产品主材参与国瑞科技相关通信业务。审计底稿中,《关于某实业公司的汇报》与《2020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关于相关通信业务属性的重要性质判断的表述存在矛盾。审计时未恰当执行对相关通信业务的分析程序,未关注审计证据之间存在的明显矛盾,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2.对相关通信业务审计过程中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未进行审慎评价,未关注到相关通信业务验收交付、资质条件、供应商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况
(1)对产成品验收交付地址出现的异常现象,未保持应有的关注。客户某实业公司指定交付地址同时为另一公司的登记地址,而该另一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隋某力。
(2)对产成品验收交付的相关单据材料缺乏相应内容,未保持应有的关注。贸易型业务的部分采购合同的验收交接单存在未填写验收结果、验收代表未签字的情形,销售合同的验收交接单均未填写验收地点、验收日期。
(3)对常熟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相关通信业务资金规模差距较大,未保持应有的关注。常熟某公司于2019年7月注册成立,成立当月即开始与国瑞科技签订相关通信业务合同,注册资本仅200万元,与相关通信业务资金规模差距巨大。
立信所未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业务约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立信所在对国瑞科技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形成恰当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陈勇波、揭明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立信所、陈勇波、揭明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除采纳当事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外,对当事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56.60万元,并处以105万元罚款。
二、对陈勇波、揭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