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

监管法规 · 约 1,019 字 · 约 3 分钟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的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3〕323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11月8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3〕2238号)自本指南施行之日起废止。

修订后的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1月8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操作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办理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操作适用本指南,但是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南附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和业务操作。信息披露和业务操作办理不属于本指南附件规定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办理业务操作事项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信息披露及相应的业务申请,本所依据相应规则办理各项业务操作。

第五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南附件中的日期均为本所交易日。

第六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