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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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2 号、3 号、4 号、5 号、6 号、7 号、8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4年4月11日摘自上市公司广誉远(600771)公告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住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

张斌,男,1973
年 1 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傅淑红,女,1970
年 8 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东路。

张正治,男,1969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监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王俊波,男,1984
年 10 月出生,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杨红飞,男,1968
年 9 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李众,男,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赵选民,男,1955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股份)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誉远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广誉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誉远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买断式销售”模式披露不真实,在子公司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誉远)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存在“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情况下,向部分下游商业公司实施压货,滥用“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对销售费用处理不正确,部分销售费用存在归属期间不准确或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上述情况导致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70,748,070.1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7.55%;虚增销售费用 18,581,208.6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
4.31%;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43,828,310.5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39%。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31,646,374.6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6%;虚减销售费用 89,846,071.44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
17.4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201,467,835.0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6.18%。

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324,392,699.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0.04%;虚减销售费用 64,265,132.36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
10.22%;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334,429,315.6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3.95%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14,195,012.5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7%;虚减销售费用 66,896,836.19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
12.36%;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73,380,326.7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46.45%。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592,427.9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5%;虚减销售费用 24,208.565.4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
4.19%;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增利润 21,062,335.9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0.29%。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238,882,495.0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7.96%;虚增销售费用 104,439,733.92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
13.35%;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270,314,078.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76.66%。

2022
年虚减营业收入 136,025,768.3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3.68%;虚增销售费用 60,833,876.87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
7.1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154,849,788.2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6.87%。

2023
年上半年虚减营业收入 29,709,286.5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48%;虚增销售费用 14,375,400.71 元,占当期披露销售费用的
3.93%;综合考虑相关减值的影响,虚减利润 44,084,687.3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69.86%。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誉远股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张斌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斌对广誉远股份的经营管理拥有决策权,直接管理销售业务,为实现业绩承诺,组织、决策实施与部分下游商业公司达成“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利用公司“出库即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提前确认收入,知悉山西广誉远未按规定记录销售费用或大量跨期记录销售费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傅淑红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傅淑红作为财务总监对广誉远股份财务工作怠于管理,对于山西广誉远业务规模急速增长背景下“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的匹配度未保持应有关注,对销售费用跨期确认、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尽到应有管理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张正治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监事,先后担任山西广誉远经典国药事业部医学总监、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张正治参与“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的决策,是压货业务的主要执行者,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不适配问题、销售费用大额跨期问题未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王俊波作为广誉远股份财务总监,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王俊波作为广誉远股份财务理和会计差错更正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山西广誉远历史业务行为和财务处理异常,未及时完成会计差错更正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杨红飞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杨红飞虽不管理销售业务,但对广誉远股份存在的滥用会计政策、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6 年至 2019 年年报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李众作为广誉远股份时任分管经典国药事业部的副总经理,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李众知悉“产品发生滞销及近效期,可无条件退货”约定及压货情况,对山西广誉远“出库即确认收入”会计政策与业务实质不匹配问题未保持应有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
2019 年至 2021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赵选民作为广誉远股份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对广誉远股份披露的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赵选民作为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未对广誉远股份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未勤勉尽责,是广誉远股份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广誉远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对张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对傅淑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对张正治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对王俊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杨红飞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李众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赵选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外,张斌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斌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