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昆腾微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平安证券-昆腾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3号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是昆腾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腾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为避免昆腾微第一大股东向管理层及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事项构成股份支付,你公司项目组为昆腾微设计解决方案并推动实施,以掩盖真实交易。上述事项导致昆腾微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