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业绩承诺期内修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

监管法规 · 约 421 字 · 约 1 分钟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2-11业绩承诺期内修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

2-11
业绩承诺期内修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当将业绩补偿条款产生的或有对价作为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在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双方修订业绩补偿条款的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日后的业绩承诺期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协商对业绩补偿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修订,且已就该事项严格履行了股东大会等必要内部决策流程。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应将业绩补偿条款修订导致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