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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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5]238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9月26日

摘自挂牌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转载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当事人:中化环境大气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大气)

违法违规事实

一、伪造设备验收单提前确认收入

中化大气于2023年3月与万华化学(蓬莱)有限公司(以下称万华蓬莱)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标的为3套RTO设备,实际交付时间为2024年4月,2023
年底 3 套RTO 设备尚未组装完成,不具备交付条件,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中化大气伪造万华蓬莱项目“设备验收单”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7,019,399.8
元,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2,919,153.38元。

二、多计研发费用,少计成本6,229,695.56元

中化大气将与长春市春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春投集团清洁取暖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涉及的2023年直接成本6,229,695.56元,计入2023年中化大气“适用于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除尘超低排放的技术研究”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直接材料费,导致2023年多计研发费用、少计主营业务成本6,229,695.56元。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中化大气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