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弘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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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弘高股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股份)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

丁亚轩,男,1964年出生,弘高股份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

梁涛,男,1972年出生,弘高股份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

张全成,男,1972出生,弘高股份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

鲁校钢,男,1981年出生,弘高股份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财光华关于弘高股份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为弘高股份出具的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我局另案查明,弘高股份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等,存在虚假记载。中兴财光华为弘高股份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对弘高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弘高股份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费共计4,622,641.51元(不含增值税)。弘高股份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丁亚轩、梁涛,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全成、鲁校钢。

二、中兴财光华在弘高股份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就工程项目结算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弘高股份在2018年6月发布《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由主要依据账龄分析法,变更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别适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方法,其中,划分不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结算时点。在弘高股份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确定工程项目结算时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应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准确性风险相关的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控制测试方面,中兴财光华未充分识别确定结算时点的控制活动,对弘高股份“准确计提坏账准备”的内控有效性结论缺乏充分依据;实质性程序方面,在检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资料、测试最终结算资料完整性等审计程序中存在缺陷。

(二)未充分识别涉诉事项对坏账准备的影响

根据(2018)吉062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8月,法院对弘高股份下属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装饰)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房地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案涉《漫江一期一标段别墅精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漫江一期项目)合同金额35,322,667.39元,弘高装饰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6,901,799.53元,2020年11月,法院判决腾龙房地产应当给付弘高装饰工程款1,204,513.14元。弘高股份在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已披露漫江一期项目诉讼标的金额和诉讼进展,在弘高股份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未充分识别诉讼事项对漫江一期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影响。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弘高股份2018年至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中兴财光华未按照审计计划针对“与债务人发生纠纷”“账龄较长”等应收项目进行抽样发函;2019年未对部分函证异常情形保持合理怀疑;2019年至2021年审计底稿中,对未显示发件地址的回函未按照审计计划打印回函行程单,未见核对回函发件地址与实际被询证单位地址是否相符的工作记录,中兴财光华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均提出,已就工程项目结算时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漫江一期项目已充分识别涉诉事项对坏账准备的影响,在执行函证程序中并没有明显过错,在2020年度、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已增加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落,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提示关注,因此,当事人已勤勉尽责。

其二,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均提出,我局已对2019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执业检查并作出行政监管措施,2018年至2021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当事人不应再受到行政处罚。

其三,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均提出,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

综上,中兴财光华、丁亚轩、梁涛、张全成、鲁校钢均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在为弘高股份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多项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我局对于案涉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4,622,641.51元,并处以9,245,283.02元的罚款;

二、对丁亚轩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三、对梁涛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四、对张全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五、对鲁校钢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