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选登

监管法规 · 约 32,726 字 · 约 109 分钟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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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2.关于国有企业非同比例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3.关于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能否直接发正式披露问题的咨询

4.关于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平台能否直接实施网络竞价活动问题的咨询

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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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解释为“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同一央企控制的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由该央企审核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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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1-03 16:08:25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等。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建议咨询所属国家出资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关于国有企业非同比例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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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有企业非同比例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内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请问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时,增资企业原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时,增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经评估或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吗,还是可以按照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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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1-04 16:10:2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主要考虑是上述情形企业增资不影响整体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被增资企业评估结果或被增资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确定增资价格(不得低于1元/股),也可以按照1元/股增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能否直接发正式披露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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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能否直接发正式披露问题的咨询

内容: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是可以直接发正式披露,还是需要重新进行预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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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1-11 15:11:11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信息预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提早预热市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公告到期一年后仍未正式披露信息,前期信息预披露的作用已较弱,建议重新进行信息预披露。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4.关于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平台能否直接实施网络竞价活动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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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平台能否直接实施网络竞价活动问题的咨询

内容: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平台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中介服务,故就32号令中涉及的网络竞价具体实施系由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其平台直接负责实施,还是由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依法从事公开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平台实施相关竞价活动,产权交易机构则作为平台单位进行交易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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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1-17 16:18:54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开展产权转让、增资业务的竞价、遴选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等方式。由转让方、增资企业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竞价、遴选方式。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竞价、遴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竞价、遴选活动进行见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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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披公告超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转让方需重履行程序再发公告。”请问若项目未征集到受让方,调整底价等后重发公告,发布日在首披12个月内,但公告期满超12个月,是否仍需重走审计、评估等程序再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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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1-25 09:36:0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不需要。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进入延牌阶段,或转让方一次或多次降价的,仍属同一个挂牌项目,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但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办法规定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5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11月3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问题的咨询

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实货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4.关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相关问题的咨询

5.关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涉及中央企业范围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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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债转股界定问题的咨询

内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可以使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请问规定里面的债转股是仅仅指企业原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还是指类似AIC市场化债转股的定义,可以通过实施机构(保险、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等)去操作的市场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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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0-13 09:07:45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中的“债权”原则上指的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具体可参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的“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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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最大股东和第一大股东如何认定问题的咨询

内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最大股东”和第四款中“第一大股东”在认定时是否包含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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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0-15 15:19:03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是指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最大的情形;第四款判定是否能够实际支配企业是从国家出资企业角度出发,因此计算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时,如涉及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所持股权时应合并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实货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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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实货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了“无实货背景禁止境外衍生交易”,想请问这里的实货背景具体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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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0-21 12:24:21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要求,“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这里所指的“实货”,既包括商品,也包括货币、利率,其范围包括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如存货、应收账款)、合同、确定的商品购销等生产经营计划。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4.关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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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若设立一家新公司,其中有法人股东是国有企业,咨询下登记流程和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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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0-24 13:55:39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及配套文件,中央企业子企业出资企业应办理产权登记,具体由该央企子企业通过所属集团产权登记系统办理。办理完成后,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核发产权登记表。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该央企子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5.关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涉及中央企业范围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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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涉及中央企业范围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两利三率”“两利四率”“一利五率”这些考核指标所涉及的央企,是指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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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10-27 15:32:30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央企业范围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对外公开披露的央企名录为准,当前共计100家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5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10月9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适用主体问题的咨询

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发布前的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咨询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相关问题的咨询

5.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公开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是否可以降价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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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问题的咨询

内容:

根据《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非金融类企业未经集团批准原则上不得开展股票、基金、理财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风险业务投资。请问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上述文件所指的“理财产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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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9-05 09:58:43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厅发评规〔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非金融类企业未经集团批准原则上不得开展股票、基金、理财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风险业务投资。原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文),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等监管要求,反映了结构性存款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因此该文件印发以来的结构性存款不属于1号文所指的高风险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适用主体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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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适用主体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六十九条,“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股权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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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9-09 15:39:16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适用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17号文第六十九条规定,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发布前的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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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发布前的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规定产权交易合同中不得约定回购条款,请问如果该规则发布前已经约定的回购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9-12 15:26:10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仅对其施行后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企业应评判历史回购条款履约风险与责任,防止国有权益受到损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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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另外,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与增资活动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担保等资金支持。请问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有参股企业增资过程中,是否可约定公司或者控股股东(非国资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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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9-17 14:14:39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条第二款,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32号令中企业增资行为规范的是增资企业本身,即增资企业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时,其增资引入外部股东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实施。因此,国有参股公司进行增资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日常经营过程中,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意见,充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5.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公开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是否可以降价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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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有企业增资公开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是否可以降价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对于国有企业增资均没有挂牌未征集到投资人是否能降价再次公开征集方面的条款,以及对降价的具体操作规定,若实操中存在首次正式披露没有征集到投资人的情况,增资企业是否可以降价再次公开挂牌征集投资人?对于降价的操作是否可以参照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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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9-22 15:33:53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增资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选定投资方。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增资项目,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包含价格。

二、32号令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产权规〔2025〕17号)中关于产权转让项目降价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增资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5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文章来源:新闻中心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9月1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2.关于《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问题的咨询

3.关于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实物资产是否可以无偿划转问题的咨询

4.关于实物资产处置单次降价幅度问题的咨询

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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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请问上述的“等”字,是否包括债权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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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8-05 10:42:51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债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参照开展无偿划转,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部门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关于《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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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问题的咨询

内容: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是否适用省属国企等地方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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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8-14 16:22:5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仅适用于中央企业,各省属国企等地方国企可参照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实物资产是否可以无偿划转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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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实物资产是否可以无偿划转问题的咨询

内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根据上述规定想咨询下,国有控股企业为重组整合,其持有的实物资产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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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8-18 16:13:31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该条款适用企业实物资产。具体可参照

我委官网公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答解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4.关于实物资产处置单次降价幅度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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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实物资产处置单次降价幅度问题的咨询

内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咨询如下: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国资委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的资产类项目,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同意后,单次降价幅度超过10,即新的转让底价低于90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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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8-25 14:43:05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相关规定,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5.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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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某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另一个公司B的10的股权,现打算将这1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的全资子公司C,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内部无偿划转?需不需要事先取得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8-27 15:36:32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国有独资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由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5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文章来源:新闻中心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8月1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及适用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3.关于国有企业增资事项评估报告使用相关问题的咨询

4.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5.关于调价后的公示日期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及适用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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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有效性及适用问题的咨询

内容:请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目前是否仍然有效?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7-02 09:56:55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仍然有效,两文件适用范围均包括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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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内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 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
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7-04 09:22:37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国有企业增资事项评估报告使用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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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有企业增资事项评估报告使用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前期问答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项目可在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首次正式信息披露即可,信息披露期满12个月未征集到受让方的需重新履行审计评估程序,则首次正式披露后12个月内仍可使用该评估结论。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国有企业增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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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7-10 16:08:57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产权转让和企业增资属于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企业的目的和诉求不同,因此适用的操作规则和市场惯例也不同。企业增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中企业增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不适用产权转让相关规定要求。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4.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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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贸易业务定义问题的咨询

内容: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文《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
“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不包括围绕生产开展的采购、销售以及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请问: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是否属于也属于贸易业务,是否属于非“两头在外”的商品买卖活动,为何这类业务未纳入本通知规范范围内?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7-18 15:40:54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有关规定,同一中央企业集团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内部贸易业务属于贸易业务,因在集团合并层面抵销,不属于本通知规范的“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5.关于调价后的公示日期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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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调价后的公示日期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到的信息披露时间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25〕17号)第八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提到的信息披露时间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25〕17号)第八十二条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者是否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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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7-24 11:59:23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效率,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降低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项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缩短了重新披露信息的时长。

根据您所提问题,转让项目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按照1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5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7月1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2.关于国有企业参与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企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4.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5.关于新成立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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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请问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资本金实缴这两个经济行为,以及这两个经济行为的产权登记,分别时间顺序是什么样的?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6-03 14:48:51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缴纳实收资本均属于应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行为,如在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该次增资所对应的实收资本缴纳,可选择通过“增资”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事项,如在此期间不能完成,应分别办理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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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国有企业参与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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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国有企业参与AMC债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如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AMC)收购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并转为B公司股权,A、B公司均为国有企业,该行为对A公司来说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32号令规范范围?转让债权时是否需要履行债权的评估备案并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6-12 14:17:3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开展的业务类型建议咨询金融监管部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企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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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企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内容: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48条,规定了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资产的情形,同时50条规定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该办法中关于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请问资产转让是否可以同时参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内容,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6-17 14:46:0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适用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适用实物资产转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4.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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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相关政策问题的咨询

内容:

根据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请问作为企业是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上个条件才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还是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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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6-23 10:53:03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经研究,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现就问题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答复如下,供您结合实际合理判定、规范业务操作:同时满足以下三个特点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资金紧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5.关于新成立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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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新成立公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当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应当如何计算?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6-27 15:44:35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因重组等原因新成立的国有企业,如能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且年度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可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有关规定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如企业不满足上述情况,成立当年原则上不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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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6月3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问题的咨询

3.关于不调整转让底价延期问题的咨询

4.关于贸易业务问题的咨询

5.关于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享有和承担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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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增资的募集资金应当为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若企业增资行为中,增资额不仅仅是注册资本金,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那超出的部分也需实缴还是可以按照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增资交易价款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可以进行分期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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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5-07 15:34:44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您提出问题,企业增资过程中,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包含实缴资本金及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部分)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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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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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关于“一定金额”问题,若国家出资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没有关于金额标准的规定,那么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需要按照该条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5-16 15:37:27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不调整转让底价延期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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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不调整转让底价延期问题的咨询

内容: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中资产项目,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未明确每次延长期限。请问:资产项目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每次延长时间是否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每次延长时间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5-20 09:39:41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期满后延长公告时间,转让方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及产权交易所操作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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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贸易业务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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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贸易业务问题的咨询

内容: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中第一条,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购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请问地方国企是否也不包括在内,不可以与其从事贸易业务。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5-22 14:01:0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中央企业可以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真实的贸易业务,可以直接参与商品采购和销售,严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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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享有和承担问题的咨询

留言详情

标题:关于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享有和承担问题的咨询

内容: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操作规则》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中“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这句话怎么理解?如果交易期间,企业盈利,转让方作为国有企业,以挂牌成交价交易呢?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5-27 09:44:56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交易信息,最终发现交易价格、发现投资人。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转让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到挂牌日期间有经营性收益,转让方可以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同时综合考虑标的资产的市场供需状况以及结合标的企业历史经营状况预估交易期间的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如果转让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到挂牌日期间有经营性亏损,首次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如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可以选择降价挂牌。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化、公平、自愿原则达成交易后,不得以交易期间(或期间内的某一时间段)企业经营性损益等各种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5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5月6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土地使用问题的咨询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问题的咨询

3.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问题的咨询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第十九条问题的咨询

5.关于是否可以在增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享有回购权利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土地使用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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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土地使用问题的咨询

内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四十八条提到,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请问,这里的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只有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核算的情况下,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国有资产管理范围,转让需要进场交易?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作为存货的一部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不再进行开发的净地(非退地给国土),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并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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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4-10 09:23:24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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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问题的咨询

内容: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是否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是否一定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4-11 09:26:48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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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问题的咨询

内容:

一是《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是否还有效?二是如果有效,其中第二十二条中提到“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这个合规性核准如何实践?三是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金额标准如何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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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4-17 15:52:07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是《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目前仍然生效。二是“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的实践方式主要是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对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材料进行检查审阅。三是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金额标准根据各中央企业经营情况和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综合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第十九条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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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第十九条问题的咨询

内容:

关于第32号文第十九条、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对于该条理解,若该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先于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内失效,是否需要重新对该转让项目进行资产评估,并重新履行审计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还是以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为准,等超过12个月再重新履行转让工作程序。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4-23 09:22:33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披露日评估报告应当在有效期内,此后,如果转让项目自首次披露信息之日起12个月仍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转让方拟继续挂牌转让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5.关于是否可以在增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享有回购权利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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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是否可以在增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享有回购权利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中规定,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请问如果在增资协议中仅约定特定情形下股东享有回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权利,而非具有回购的义务或责任,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国资委答复时间:2025-04-25 16:14:44

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进场增资过程中,交易各方不得在增资协议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的任何内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02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4月1日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2025年3月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我们初步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再次推荐分享。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增资有关审计问题的咨询

2.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问题的咨询

3.关于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期问题的咨询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对有偿使用(出租)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5.关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相关问题的咨询

回复如下:

1.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增资有关审计问题的咨询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增资有关审计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请问:该条所属“审计”是就此次增资的专项审计?还是只要有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即可?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3-07 14:05:09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为本次增资行为服务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可以为最近一年内的某一时点,具体由企业结合经济行为情况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2.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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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问题的咨询

内容: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如果虽然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都在中央企业集团外,但采购之后加入中央企业自有产品(如系统、技术服务等),再对外销售,是否符合合规要求?自有产品的占比需要达到多少可以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区分开?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3-12 09:26:16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可开展有商业实质的正常贸易业务,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的区分不能由自有产品占比来确定,需要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3.关于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期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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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期问题的咨询

内容:

就如何理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四条提到“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提问如下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21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请问,如果转让价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是否应适用32号令第21条关于1年有效期的规定:若不适用,关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基准日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要求?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3-13 15:18:39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四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应当为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一年内某一时点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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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对有偿使用(出租)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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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对有偿使用(出租)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请问:原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至企业后所形成的使用权是否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即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出租)是否适用或应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若不适用且本地区暂无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出租)的相关规定,应如何确保出租行为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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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3-21 15:11:38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不涉及实物资产出租行为。实践中,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已经出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国家出资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出租资产的管理,积极运用公开方式比选承租人,提高出租收益;如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已作出规定的,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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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相关问题的咨询

留言详情

标题: 关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相关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子企业”是否包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即“国家出资企业的孙公司”?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3-26 15:07:26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一是其中子企业指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二是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是原则性的表述,一般是指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等的企业,并根据国有经济承担的使命任务和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实践中,具体企业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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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网站问答选登(财务相关部分)
转载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01
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适用范围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04-07
15:41:13
留言详情标题:关于《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适用范围的咨询内容:请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 (2020]
8号)中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还是包合了全部的由国家各部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3-04-07 15:41:13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行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 (2020] 8号)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02
关于对国有参股企业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04-05
08:29:19
留言详情标题:关于对国有参股企业资产转让问题的咨询内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请问,此处的子企业仅指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企业还是包括国有参股企业?此外,这里的企业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3-04-05
08:29:19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条中的“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均指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03
关于“一利五率”指标解读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04-03
15:43:53
留言详情标题:关于“一利五率”指标解读问题的咨询内容:请问,"一利五率”中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公式,分子研发经费是指费用化支出部分还是整个研发支出?分母是营业收入还是主营业务收入
?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3-04-03 15:43:53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2023年国资委研究提出“一利五率”经营指标体系,其中:研发(R&D)经费投入强度(%)=研发(R&D)经费投入÷营业总收入x100%。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研究与试验(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9)
47号)的相关标准,研发(R&D)经费投入指为实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04
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2-07
11:27:55
留言详情标题: 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内容:目前,融资性贸易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没有查询到详细的界定标准。在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执行时,标准不一,争议不断。贸易大多有回款账期存在资金实质性占用,如何与正常的贸易流通或供应链业务区分?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3-02-07
11:27:55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05
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年75号文“员工持股计划”概念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3-01-17
16:00:10
留言详情标题: 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年75号文“员工持股计划”概念的咨询内容:【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第五条规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这个“员工持股计划”是专指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还是包含【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3-01-17
16:00:10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包含《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者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06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22
16:04:58
留言详情标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内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请问,该条规定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是否包括国有参股公司?如果包括的话,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是属于各级子公司?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12-22
16:04:58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第六条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发表股东意见。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07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12-02
15:16:19
留言详情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请问:1.国家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是否都需要国家出资企业决策?对不属于需要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子企业增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能否向下进行授权?即国家出资企业A能否授权其直接持股企业B决定其下属企业的增资行为?2.国家出资企业A能否授权其下属企业B决定B企业下属企业的同比例增资行为?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12-02
15:16:19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决定其各级子企业的增资行为。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根据您的问题,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本集团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相关决策事项不能层层授权下放。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08
关于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11-04
14:57:03
留言详情标题: 关于境外国有产权转让问题的咨询内容: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内,中央企业控股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境外国有产权,是否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价格?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11-04
14:57:03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建议依据上述规定确定转让价格。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09
如何计量企业的商誉?
发布时间:2022-07-06
16:20:13
留言详情标题: 如何计量企业的商誉?内容: 请问中央企业如何认定商誉?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确认为商誉吗?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07-06
16:20:13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商誉管理的通知》,商誉是指企业在对外并购中形成,合并成本超过被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且单项入账的资产。商誉初始确认计量是后续会计处理的基础。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合并成本在并购日资产负债中(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确认负债、或有负债)进行合理分配,确实不可分配的部分才可确认为商誉。应当充分识别被并购企业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定客户关系、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符合可辨认性标准的无形资产,不得将其确认为商誉。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10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6-14
09:58:38
留言详情标题: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内容: 各位领导好! 就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中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我向国资委领导请教如下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2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根据12号令第21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请问:(1)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在1年内,是以国资监管机构或国家出资企业作出相关批准的时间为准,还是以国有股东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准?(2)如果发生32号令下的进场交易(即在产权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是否在1年内,以如下哪个时间为准?①进场交易被批准的时间,②进场交易对外披露的时间(挂牌时间),③确定最终受让方/投资人的时间,还是④产权转让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盼回复。谢谢!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06-14
09:58:38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时,相应资产评估报告应在使用有效期之内。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的,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时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之内,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工作程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11
国有独资企业向子公司增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4-14
16:10:46
留言详情标题: 国有独资企业向子公司增资问题内容: 请问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可以以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相关的负债、人员(即固定资产、负债、人员一并打包出资)作为增资的实物出资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2-04-14
16:10:46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有企业可以以实物资产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并履行审计评估程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12
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1-12-29
16:43:47
留言详情标题: 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交易价格允许比估值价格高吗?高多少有没有相关标准要求?比如10这样的具体数据。因为估值价格里没有包括增值税,因此卖方提出房产售价格高于估值价格。所以在此咨询是否有相关文件规定,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比评估价格差距的标准。谢谢!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1-12-29
16:43:47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13
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1-12-14
15:08:15
留言详情标题: 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内容: 你好,《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问题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一般是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到三年。请问这条规定的担保规模是指下属单位担保融资正在使用的额度,还是包含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但是尚在保证期间的额度?问题二: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少数股东股比少于5且无法落实反担保,针对持股比例95以上能够控制的子公司是否有政策空间可以提供全额担保?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1-12-14
15:08:15回复: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融资担保的有关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融资担保余额是指实际提供担保的融资余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以上答复供参考,欢迎再次提问。
14
对于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的通知中具体条款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1-11-30
11:05:44
留言详情标题: 对于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的通知中具体条款的理解内容: 国务院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规定的以下条款的理解和执行,烦请解答:1、该通知规定“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请问“无直接股权关系”如何理解?是要求直接持有股权吗,如对间接持有股权的公司提供担保也是要求集团董事会审批吗?比如:A公司通过其两层子公司间接持有B公司100股权,是否属于“无直接股权关系”?A公司是否需要取得集团董事会审批?2、请问如何能够知悉某央企或其子企业是否属于“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1-11-30
11:05:44回复: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的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A公司通过其两层子公司间接持有B公司100股权,A公司和B公司不属于“无直接股权关系”。中央企业是否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会通过预算复函等渠道反馈中央企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15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发布时间:2020-11-04
19:22:13
留言详情标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内容: 我想咨询并求证下:央企集团公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经过审计和评估吗? 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可以不经过资产评估,但需要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的报告或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 希望求证上述本人的查询结果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希望告知正确的答案。
回复详情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0-11-04
19:22:13回复: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